恋爱关系是特殊的亲密关系,它不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但恋爱关系,法律是没有规定的。
近日,笔者接一位客户的咨询。
客户:“谭律师,我和女朋友分手了,我转给她的钱能要回来吗?”
笔者:“这就要看这笔钱的性质了。”
恋爱关系终止后,恋爱期间双方的金钱往来又该如何处理呢?
今日,笔者就此文为大家分享相关的法律知识。
赠与
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在两性关系结束时,赠与方要求退还,一般不予以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无偿并不表示是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解除赠与。
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
【借款】
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需要返还?
需要,即便是在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仍然在法律层面上互相独立,是独立的个体,若确系借款,系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贷双方真实的金钱往来,有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法律上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故,一方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彩礼
属于彩礼的,符合法定返还情形的,应予以退还。
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因其有别于一般赠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诈骗
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