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新闻。
新闻内容
老奶奶已七十多岁,与孙女签订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全部归孙女所有,孙女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老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孙女需承担对老奶奶的赡养义务。然而,孙女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奶奶,年逾七旬的老奶奶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无奈之下,老奶奶将所住的房屋出租,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孙女偶然得知奶奶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孙女将租客诉至法院,并列老奶奶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孙女的诉讼请求。孙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老人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孙女,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老人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孙女的前提是孙女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孙女与奶奶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孙女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律师解读
新闻内容涉及到两个纠纷,两个诉讼,一个是孙女起诉要求确认出租合同无效的纠纷;一个是老人起诉要求撤回对孙女赠与的纠纷。
孙女起诉的纠纷,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判决驳回孙女的诉讼请求。
老人起诉的纠纷,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
值得提提醒的是,诉讼是严格限制某纠纷进行审理的,并非将多个纠纷混为一个诉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建议
一、不要将财产过早赠与孩子
类似的情况并不算少,老人提前把财产赠与给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产后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根本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担心去世后财产继承的问题,可以提前立好遗嘱进行规划即可。
二、应尽早起诉,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遇到可撤销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务必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会丧失撤销权。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三、签订专业的书面附条件赠与协议
该点至关重要,新闻中的老人与孙女签订就是付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如果用的是一般赠与,想撤销赠与,实现的可能性近乎为零。
专业的附条件赠与协议,笔者建议应该寻求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忙草拟,而不应该草率地在网上下载模板,如后续出现纠纷,一份不专业的赠与协议将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