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协议都是专业的,也有很多约定带有歧义的离婚协议,但带有歧义的约定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的麻烦,甚至是付出很大的代价,笔者就本文的一个真实案例来跟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7日,陆某与谢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陆某某随陆某生活,谢某某每月10号前给予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抚养费每年递增10%。自2012年6月起,谢某某未支付陆某某的抚养费。陆某某遂于2013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中,该协议约定的每年递增10%是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还是在支付金额1000元/月的基础上递增不明确,法院应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2007年3月21日,陆某与谢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6月18日生育女儿陆某某。2010年5月17日,陆某与谢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陆某某(原名:谢XX)随陆某生活,谢某某每月10号前给予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抚养费每年递增10%;至起诉之日,谢某某支付了陆某某2012年5月份前的抚养费,自2012年6月起,谢某某未支付陆某某的抚养费。2013年8月14日,陆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谢某某支付2012年6月至起诉日的抚养费19118元(其中2012年按1210元/月计算,2013年按1331元/月计算),此后的抚养费按每年递增10%的标准给付至陆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每年递增10%是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还是在支付金额1000元/月的基础上递增不明确,同时抚养费的承担数额应以抚养陆某某所需的正常费用以及谢某某的支付能力为基础,参照双方的离婚协议和2012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金额,酌情确定谢某某2012年6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按每月1200元支付陆某某抚养费,2013年至陆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每年的支付标准比上一年度提高100元/月。【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未初字第32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自2013年起至陆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应当在1000元每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元10%,还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经查,谢某某与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给予抚养费(抚育费、生活费)1000元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女方指定账户直至女儿18周岁……抚养费每年递增10%”。从该协议中可以看出,双方对抚养费需每年增加10%没有疑义,但是增加的基数是1000元还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存在歧义。原审法院确定谢某某2012年6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按每月1200元支付陆某某抚养费,2013年至陆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每年的支付标准比上一年度提高100元/月,充分考虑了抚养陆某某所需的正常费用以及谢某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并无不当。因此陆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4182号】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中约定的“每年递增10%”是否存在歧义。
首先,从字面上理解,《新华字典》和高中数学课本解释的递增的比较对象是前一项,故每年递增10%的正确理解为每年比前一年增加10%,应该是依次递增的意思。
其次,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实际按1210元每月支付抚养费,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实际按1331元每月支付抚养费。结合协议的约定和申请人在原审起诉的时间,能够认定谢某某已实际按每年递增10%的约定支付了抚养费。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本院对申请人的上述解释予以采信。
鉴于谢某某已支付抚养费至2013年9月,本院对陆某某关于2013年10月至陆某某年满18岁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计算标准示例: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每月抚养费在上年每月1331元的基础上增加10%即133110%+1331=1464元,依次类推。因协议签订在2010年5月,所以一年期的计算起始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下一年的5月。)
涉案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对抚养费递增的约定符合日常理解,且谢某某已实际履行,更证明其对此约定的理解是明确的,没有歧义。原审在申请人已提交相关证据且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未予抗辩的情况下,认定约定有歧义不当,应予纠正。故判决2013年10月至陆某某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由谢某某按约定的每年比上一年度递增10%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陆某。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中约定的“每年递增10%”是否存在歧义。
“每年递增10%”第一种理解:以本案例的每月1000元基数为例,每年的支付标准比上一年度提高100元/月,即是第二年度为1100元每月,第三年度为1200元每月,第四年度为1300元每月,第五年度为1400元每月,以此类推。
“每年递增10%”第二种理解:为每年比前一年增加10%,应该是依次递增的意思,以本案例的每月1000元基数为例,第二年度为1100元每月,第三年度为1210元每月,第四年度为1331元每月,第五年度为1464.1元每月,以此类推。
很显然,第二种理解的抚养费金额是更高的,更为利于本案中的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陆某。
但是,本案例中的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用的是第一种理解,陆某也一路上诉、提出再审,最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程序中,陆某的诉求才得以支持,支持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直文理解释,文字理解,“每年递增10%”为每年比前一年增加10%,应该是依次递增的意思;二是谢某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为第二种解释,即是谢某的实际履行。
很显然,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假设谢某是依据第一种解释去支付的抚养费,极大可能,在湖南高院的再审程序中也无法得到支持,但即使实际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是第二种解释,也无力回天。这就是重大文件约定内容不清,存在歧义所带来的问题。
或许,有很多读者又有疑问:在本案例中,这个两种理解的抚养费金额相差并不大。
笔者想回答的是:是的,没错,在本案例中,两种方式下的抚养费金额相差并不大,但如果,我们将金额提高一倍、两倍、三倍,甚至是十倍呢?那二者的抚养费金额将天差地别。
律师建议
一、专业的协议应该交给专业的人草拟
术业有专攻,一份专业的协议,一份专业的离婚协议,可以在后期给当事人解决麻烦,而不是制造麻烦。
二、对于担心表达不清的约定,可以尝试举例说明
在一份离婚协议中,或许存在较为抽象或难以表达清楚的约定,此时便可以使用举例的方式来减少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