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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太太”家务劳动补偿“值”多少?

男方早年丧偶,留有六个孩子,后来与女方又生了两个孩子。婚后,男方常年在外工作,女方在家主要承担起照顾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务的重任。现女方起诉离婚,要求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外,男方还应该进行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会支持吗?法院又会如何把握补偿标准呢?

 

案情

 

60多岁的老陈早年丧偶,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的孩子。1987年老陈与阿红再婚,组成新家庭。婚后,老陈与阿红又生了两个儿子。

 

老陈说,婚后的很长时间,他主要在省外做生意,阿红在老家,双方聚少离多,直到1998年,他在厦门买了第一套房,才把阿红接到厦门生活。2010年老陈决定退休回到厦门生活。但他和阿红的感情变淡了,2020年他生病住院,也没有得到阿红的照顾。如今两人都有离婚的念头,但是因财产分割的问题激化矛盾,无法调解,因此起诉至法院。

 

阿红表示,两人分居多时,感情破裂,她同意离婚。她和老陈结婚的时候,老陈与前妻生育的6个子女都不满10岁,后来她又生了两个孩子,年老的婆婆也需要照顾,老陈长年在外工作,主要是她承担起照顾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务的重任。当时在农村,经济不宽裕,她要照顾家庭,又要砍柴、种地、养猪。后来,孩子们也陆续到厦门求学、工作,她也尽力帮衬。阿红认为自己在30多年的婚姻中尽心尽力,并无过错,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还应该进行家务劳动补偿。

 

对此,老陈不赞同,他认为家里本来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自己挣下千万家产,对家庭的贡献也很大;阿红没有上班没有收入,分得一半的财产,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而且8个孩子也不是阿红一个人带的,自己的妈妈和姐姐都有帮忙。

 

法院裁判

 

酌定补偿金额为20万元。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老陈与阿红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里均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也都没有法定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法庭对双方房产、车辆、存款等总计价值上千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结婚初期双方共有8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事务多由阿红操持,虽有其他亲属帮忙,但阿红作为家庭妇女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阿红要求老陈额外支付家务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思明法院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老陈经济能力、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老陈还应向阿红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据此,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准予老陈和阿红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老陈另向阿红支付20万元。判决后,老陈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负担较多义务方有权请求补偿。

 

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人混淆了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补偿;有人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划算”,与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不匹配;有人则提出一方在外赚钱、一方在家劳动,都是为家庭奉献。

 

婚姻中,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很可能使得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 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来源于:思明法院;转自:小军家事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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