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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办假身份证结婚,如今离不了?民政局被告上法庭

16年前为了结婚用了张假身份证,如今感情破裂想离婚,民政局无法办理。于是,湖南沅江的这对夫妻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陈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为了与龚某结婚,便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年龄改大了2岁的虚假身份证,如愿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1年8月,陈某与龚某因感情破裂到湖南省沅江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因原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陈某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2022年3月17日,陈某和龚某一张诉状把沅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结婚登记。

 

审理情况

 

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06年,两原告于2022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相隔了16年,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按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又回到了两原告感情破灭却无法离婚的困境。

 

最终,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向沅江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民政局将陈某、龚某于2006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中陈某的身份证号码予以变更。

 

沅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3月18日对陈某和龚某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当事人陈某和龚某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且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困境,终于得到了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转自:湖南高院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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