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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闪婚闪离后主张分割男方婚内大额收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夫妻离婚后,妻子发现前夫名下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账,遂以前夫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给付应得份额6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财产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小方诉称,其与小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袁婚后出轨,被小方发现,双方于结婚一年三个月后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方发现小袁名下银行账户在婚内有大额进账,该款项在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因协商未果,小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大额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小方分得600万元。

 

被告小袁辩称,不同意小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袁不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收入是其在婚前的红酒买卖项目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小方无权要求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小方申请,法院调取了小袁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双方对于银行账户收入的款项金额以及款项来源,均无异议,认可款项来源于红酒买卖项目,但小方主张小袁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而小袁坚持认为,款项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小方无权主张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仅仅从财产或相关权益的获取时间上判断。本案中,虽然获取大额收入的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该部分款项获取时间亦在双方刚刚缔结婚姻关系之初。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着重考虑夫妻协力的因素,即应考虑该财产的获取是否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现双方对于收入来源均无异议,但小方虽主张参与了相关项目,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从小袁的账户来看,在小方所主张的相关大额收入期间,小袁的支出方式基本为微信、支付宝等生活性消费支出,并无相应经营项目的成本支出,此亦可印证小袁关于上述大额收入来源于其婚前经营项目的陈述。在缺乏证据证明小方对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小方无权对存款主张分割。

 

宣判后,原告小方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小方撤回上诉。

 

律师说法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并列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且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亦或是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原则均适用。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任何一种情形的成立不以另外情形为条件。

 

第二,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在另一方不知对方已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中,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并不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

 

第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坦白、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分或少分处理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尤其是一方工资卡、银行卡内的存款,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及律师都无法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当一方隐瞒了存款事实时,另一方难以发现该款,该种行为主观上有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无论结果上该种行为是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法律均必须给予否定评价。

 

本文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转自:牛津法律研究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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