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胸部、四肢外伤三天,面部青紫、背部青紫、双前臂肿胀青紫、双小腿青紫”在一份急诊病历上,5岁的小芽的全身遍布“青紫”而这些伤痕来自与她有着 “亲子”关系的爸爸。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小芽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3岁的小芽跟随父亲徐某生活。2021年5月以来,徐某以女儿小芽在超市弄坏玩具、小偷小摸、调皮捣蛋为由,多次用手、衣架、木棍等对小芽的四肢进行殴打,用小剪刀刀尖扎小芽右手手臂,造成小芽四肢多处红肿受伤,右手手臂多处留下血痂。
经鉴定,小芽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2年,徐某因殴打小芽构成虐待罪获刑。2月10日,小芽的母亲李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小芽抚养权的申请。
判决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本案中,小芽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芽的抚养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在上述协议达成后,徐某在抚养小芽期间有虐待小芽的行为,对小芽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因此小芽的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法院根据徐某的具体情况及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小芽变更由母亲李某抚养,徐某从2021年9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每月20日前)支付小芽抚养费,直至小芽年满十八周岁止。徐某在抚养关系变更后,在不影响小芽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李某对此应予以协助。
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审结后,小芽现在生活得好不好,有没有得到关心与爱护,父亲徐某有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有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主动修复父女关系?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承办法官周正良心头。
为了获得小芽的最新情况,周正良联系了小芽的母亲李某,了解到徐某虽然履行了部分抚养费,但并未与小芽沟通联系,也没有主动探望小芽、关心她的生活学习。徐某的这种“漠视”行为,客观上伤害了小芽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
4月12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红波,承办法官周正良联合宁乡检察院、市妇联工作人员以及徐某所在镇的妇联主席一同来到徐某家中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并向其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众人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出发,语重心长地多番与徐某沟通,终于让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徐某表示,今后将积极主动跟小芽沟通,掌握了解小芽的生活学习情况,积极履行抚养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让小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法官提醒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管教孩子是一种责任,它不是简单的对不良行为的愤怒或报复,恰当的管教需要父母花费大量的精力,认真关注孩子的言行,判断对错及分析原因,并树立公正而充满关怀的管教原则,这样,孩子才能通过父母的管教获得良好的习惯,养成文明的言行。同时,父母还应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人身心愉悦,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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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