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丈夫张某经朋友介绍,婚后发现丈夫患有艾滋病遂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妻子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答案是可以的,今天跟大家聊一聊婚前必须告知对方的疾病有哪些。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得知张某患有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但张某结婚时并没有告诉王某自己患病这件事,随后张某遂以王某登记结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
二、专业分析
(一)丈夫在婚前隐瞒艾滋病,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知情权?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因此,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丈夫必须在婚前告知妻子病情,而丈夫的隐瞒侵犯了妻子的知情权。
(二)法律对此类案件如何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妻子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丈夫患有艾滋病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妻子起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同时,作为无过错方,妻子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三)小贴士
婚姻关系虽可撤销,但仍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婚前主动婚检,能为婚姻增添一份保障。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隐瞒导致严重后果。
以上只是探讨司法实践中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一般情形,但实际并不仅限于以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