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浙江省宁波市,76岁的禅寺主持老和尚和一名53岁妇女存在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禅寺厢房约会时发生争执,失手将妇女捂死,2021年10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案件的起诉书,还原了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王某某,男,汉族,1945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小学文化,系宁波市奉化区某师禅寺住持,户籍地宁波市奉化区。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某与被害人时年53岁的女子胡某有多年不正当两性关系。2018年4月24日晚,王某某与胡某在宁波市奉化区某师禅寺西厢房一房间内幽会,其间因情感及经济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恐其丑行暴露,情急之下即用手捂压胡某口鼻。后该寺工作人员竺某某、叶某前来捉奸,在殴打、拉扯过程中发现胡某身体状况异常,该二人及王某某遂将胡送医院抢救。被害人胡某终因口鼻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王某某及竺某某、叶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相关协议,由王某某及竺某某、叶某、该某师禅寺给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等人的相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某等人从宽处理。
王某某被捕后辩称,其只是轻轻地蒙住被害人胡某的口鼻,让她不要讲话,但没有蒙死她。其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有意见,认为自己无罪。
王某某的律师辩护称,王某某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的死是王某某手捂被害人的口鼻造成的。
理由是:1.王某某根本不可能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王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有多年的感情,相濡以沫,相当于老夫老妻的关系,且其一直在接济被害人一家;案发之前被害人与王某某也经常约会,二人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不至于为了被害人儿子的800元手术费或是出于激愤而起杀心;事实上,王某某还事先给被害人留好回去的小门,说明其没有要在当晚杀死被害人的想法。
2.犯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捂口鼻,简单几秒根本不具有危险性,但长时间地捂,就要考虑到王某某当时的认知水平和意志因素。结合法庭的调查,至少目前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王某某是用力地捂。王某某去捂被害人口鼻仅仅是为了让她不要发出声音;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王某某主观意志上没有追求也没有放任;从时间上看不可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顿起杀机;王某某所供的“蒙某死滴拉”,并非表露杀人的想法,而是亲密爱人之间吵架时的戏语。
3.查明被害人的死因是本案的关键,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庭调查,结合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可以确定被害人的死绝不是王某某的手捂导致,真正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是个错误的结论,且鉴定程序违法,故不应当被法庭采纳。
4.王某某一直积德行善,表现良好。综上认为被害人根本不是王某某手捂口鼻致死,即便如专家辅助人意见所述手捂口鼻可能是诱因,也仅是最微乎其微的诱因,王某某根本没有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请求法庭宣告王某某无罪。
某师禅寺的护法竺某某回忆说,胡某和老和尚(指王某某)以前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在10年前就没有发生过关系了。他很早发现那女子(指胡某)与老和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他和老和尚、那女子吵过。他和小和尚(指叶某)都很气愤,一直有捉奸的想法。
2017年7月开始,寺庙的财务由其管理,那女子经常找老和尚要钱。案发当晚那女子又来找老和尚要钱,因为寺庙正在造房子刚上梁,其知道后与小和尚前去捉奸,准备给那女子做做规矩,教训一下。其进入屋内看见那女子平躺在床上,两脚挂在床沿,下半身没有穿衣服,脸色很差,眼睛有点睁大,头靠墙这边,整个人软趴趴的,他们进去时她想起来但起不来,只是头稍微抬了一下。他先在老和尚脸上抓了一把,说他面子也不要了,老和尚拦其没拦住。他抓了那女子头发,但没有把她抓起来,其用脚在她肚子上蹬了一脚,然后出去拿手机,想给她拍照留下证据,走到门口时听到小和尚在打那女子的巴掌。
等他拿手机回来后发现那女子背靠着床沿,坐倒在地,一直呼呼在喘气,鼻子上有血,老和尚和小和尚站在一旁,小和尚还说“你不要装了”。拍照时其发现她人不对劲,其用餐巾纸给她擦掉血迹,还摇过她的身体,掐过她人中,小和尚给她按压心脏,都没有效果,她人越来越不对了。他就说快送医院,他和小和尚一起给她穿好裤子。他和老和尚、小和尚一起开车送她到医院抢救。路上那女子喘气声轻了,快没气了,送到医院后其就打电话报警了。那女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反抗,手也没挡过一下,没有说过一句话。
胡某的儿子痛苦地回忆说,其母亲平时念念佛,打打小麻将,身体还好,有点高血压、胃病,其它有什么病其不清楚。其本人有心脏病,因家里条件不好,一直没动手术。案发当日20时许,某师禅寺的当家和尚(指王某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让她过去,其母亲便乘出租车去了寺庙,当日23时不到其接到医院的电话,说其母亲在抢救,其过去后不久医生宣告其母亲死亡。
其母亲去某师禅寺念佛已有二十多年,并叫其拜当家和尚为师傅,当家和尚平时给其母亲钱某,一般是当家和尚叫她去的,每次去1-2小时不过夜,24时前回家。其父亲60岁,退休工人,父母关系不好但没离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某基于情感、经济琐事,在与被害人争执的过程中,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王某某案发后实施了相关救助行为,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上的谅解等具体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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