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某某。因张某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
2020年,王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维持婚姻关系,后王某再次起诉离婚。
本案庭审中,张某辩称,王某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查明,王某2021年4月在医院住院,生育一个男孩,根据医院住院病历记载配偶为杜某。王某对婚内多次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孩子的事实无异议。
案件评析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伴随人的一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夫妻之间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前提,还是保持家庭和睦的基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婚内出轨”、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不忠实于婚姻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弘扬家庭美德,夫妻互相忠实”的立法旨意。
具体到本案中,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结合双方感情基础、王某存在过错等因素予以考量,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王某对婚内多次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孩子属于重大过错,该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给张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现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0元。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请求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不分是两个不同概念,两者对应的具体情形也完全不同,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代表就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具体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还是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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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郭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