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加快,快餐式婚姻屡见不鲜,一部分是因为大家自我独立意识增加,不愿意完全让自己依附于婚姻;另外一方面,平淡的生活和外面世界的诸多诱惑,导致很多人的婚姻都不在轨道上,小3,小4屡见不鲜。
在湖北有那么一对夫妻,丈夫余某(化名)和妻子(李某)在2000年结婚。2021年丈夫通过互联网广告认识了婚外情对象陈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讨情人开心,丈夫余某时不时给陈某转一些爱意小红包。2022年余某不知是想通了还是出于其它原因想要和陈某结束婚外情回归家庭。但是陈某不肯,要挟其转款2万元,不然就曝光双方的不正当关系,迫于无奈,余某只好照做了。
妻子李某这才发现朝夕相处的枕边人竟然背着自己出轨了不说,还给小3送了那么多钱。收拾好心情后,一纸诉状把丈夫和小3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把丈夫赠与给小3的钱财全部归还。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处理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开支应该进行协商,丈夫单方面的处理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在与妻子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者,第三者陈某明知余某有婚姻依旧与其交往,这些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故判决陈某依法归还财产,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日常咨询中我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存在一些误区:
一:认为婚后夫妻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这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基于上述所得的收入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其实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
二:另一半在外面借了钱,我也要负担这笔债务!
关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要基于2点:第一:是否这笔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并且没有超出合理范畴;第二:对于这笔债务双方是否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表示追认!
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婚姻方面问题,可以私信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