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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团队谭爱心律师原创:离婚后,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会被判刑吗?

离婚,感情破裂后男女双方可以分开,财产也可以清楚分割,但是孩子只有一个,这时,就必须由一方抚养孩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被判给一方,另一方不交出孩子给对方抚养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最恶劣的结果是什么呢?罚款?拘留?还是被判刑?


今日,笔者就此文与大家分享。


案例


201512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和程某离婚,婚生女儿由程某抚养,一审判决后刘某、程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但刘某未履行判决书第二项将婚生女儿交由程某抚养的义务。2016127日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女儿,刘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因刘某拒不执行,法院于201638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刘某罚款三万元;2016317日法院又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某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刘某被释放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2016730日法院将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移送隆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918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书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而导致程某申请执行并引发涉及本案的执行案件发生,被告人刘某拒不将女儿交给程某抚养,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据此,依照《刑法》第313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笔者分析


在该案例,可以看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是一个递进的最终结果。


一开始,程某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刘某执行,刘某拒不执行,后法院向其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再后,刘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拘留后,刘某亦是拒不履行,最终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如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解决方式


读到此处,或许很多读者会问那就没其他办法了吗?


笔者的答案是:“有解决办法,一是在离婚纠纷中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提起上诉;二是在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结尾


写在最后,笔者认为,应在最一开始的时候为自己想抚养权而积极争取,在一审中就做好充分的准备,并且不服应提起二审,如再是不服,更是可以申请再审,但一审的诉讼工作是最重要的,越到后面,难度越大,争取的空间也就越小。如果是全部方法都试过了,努力过了,那就可以去选择接受这个结果,就好比一句老话“尽人事,听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