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作为家庭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夫妻分道扬镳的时候,房产的分割就变成了“重头戏”。
如果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呢?离婚时,又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呢?
今日,笔者结合一篇近期司法案例与大家分享。#北京离婚律师
案例
女方与男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一处房屋。男方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女方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男方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女方花费了100万元土地补偿款(个人财产)购买了上述房屋。婚后女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并居住,由女方支付男方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广州离婚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深圳离婚律师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笔者分析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出资,不应在分割时予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房产价值分割时,fg则会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可能是平等分割,也可能是倾斜分割。
笔者建议
如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的一方,不希望房产被对方分割,可以直接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时,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的一方,愿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比例不希望过多,则可登记为按比例共有,比如一方80%、对方20%等等,具体的比例数额,可双方协商决定。重点提示:在婚姻生活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容易存在混同,为保护各方权益、避免纠纷,需要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别存放。
比如:使用一张单独的银行卡存放婚前财产;将婚前财产存放在信任的人名下,必要时再拿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