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实况
2020年初,男方小陈与女方小王协商离婚,当时两人育有两名婚生子,大儿子4岁,小儿子刚1岁。因男方家庭思想较为传统,不愿放弃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多番拉扯下,女方小王为了能够尽快和平离婚,与男方小陈口头协商,考虑到两个孩子当时尚且年幼还需要母亲的照顾,且当时男方小陈也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照顾两个孩子,那么,名义上的抚养权就归男方,但实际上两个孩子还是由女方小王实际抚养照顾,男方小陈向女方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此,双方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上达成了这样的条款: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男方负担两个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双方在顺利协议离婚后,男方小陈就搬出了女方住处,两个儿子则继续跟着女方小王共同生活,男方小陈每月支付抚养费。
大概过了半年左右,就在2021年初,双方复合,但没有复婚,男方小陈也搬回了女方住处,与女方以及两个儿子重新开始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男方经常性出差,极少参与照顾两个儿子,抚养照顾两个儿子的重任还是由女方主要承担,期间也聘请保姆协助了。但男方还是正常承担了部分生活费,还有支付了保姆费用。
双方复合了1年时间后,在2022年初时,双方再次闹矛盾分手,男方小陈则第二次搬出女方住处,两个儿子还是跟女方继续共同生活。
分手半年后,在2022年末,双方又再复合,男方也再次搬回女方住处一起同居。但是,好景不长,同居生活重新继续了一年后,在2023年末,双方再次吵架分开,男方小陈第三次独自一人搬出女方住处。此时,女方小王彻底清醒,对于分分合合的这种状态彻底疲倦,与男方彻底了断了情感关系。
而不巧的是,在2023年末分手后,因女方小王身体抱恙,与男方小陈口头协商好,由男方暂时照料两个儿子一个月的时间,待女方身体康复后再由女方接回两个孩子。男方也爽快答应,同意一个月后送回两个孩子。但是,在2024年初时,当女方想重新接回两个孩子时,男方却直接变脸,反口不认,并直接拿出离婚协议,声称离婚协议约定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他,他有权直接抚养孩子,拒绝送回孩子。
此后,女方与两个彻底分开生活,只能每周或每两周享有一个下午的探望时间。而对于与两个孩子长时间分离的状态,女方痛苦不堪,也随即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是:离婚协议虽约定抚养权归男方,但离婚后四年时间里实际都由女方在抚养,男方并没有承担主要的亲力抚养义务,实际抚养情况与离婚协议约定不符,应该根据离婚后这几年孩子时间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的情况,重新变更抚养权给女方,更为适宜。而从男方带走孩子,再到女方起诉开庭时,已经过了半年时间。
那么,该案的判决走向会如何呢?女方有多大希望夺回抚养权呢?
二、律师预期分析
从上述案情描述来分析,女方在离婚后实际抚养两个孩子是事实,也是对女方的有利点,但是,本案对女方最大的不利点就是,孩子已经重新跟回男方共同生活已有半年多,且孩子已处于上学年纪,目前生活和就学环境稳定,再次变更回给女方,反而会给孩子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就是法院可能不予变更的最大考虑因素。如果女方能在起诉前及时带回两个孩子,那么女方的诉讼局面将非常有利。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的判决理由,也验证了我们的预期分析。判决结果是,女方败诉,无法争取拿回孩子的抚养权。具体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对抚养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方要求两孩子的抚养权有事实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男方不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未尽到监护责任或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所以不存在变更情形;
3.两孩子自2023年末至今已与父亲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现阶段不宜变更两名婚生子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综上,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总结
结合我们过往办过的其他抚养权案子,可以分享一个重点给大家。关于争取抚养权的最大有利因素,不看谁更有钱,不看谁曾经一把屎一把尿带大孩子,法院最重点看的因素是,在起诉以及判决前的半年至一年时间里,谁与孩子保持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那么谁就有更大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