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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父母对双方购房的出资,是需要连本带利血偿的高利贷?

住房是每个人所必需并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但如今很多年轻人都缺乏物质条件的积累,仅仅依靠他们的微薄的积蓄往往不足以承受愈来愈高涨的房价,以至于不少人在结婚的前后都深受高额房贷的压力。为了减轻子女的购房压力,父母用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并不少见,也因为此现象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变得愈加复杂起来。

 

买房、贷款等纠纷已经称为夫妻债务纠纷的头号问题,为避免在离婚时被对方分割走更多的财产利益,在财产分割时一方往往会主张父母为其房屋的出资为借款,从而引发有关购房款的相关争议。

 

2015年6月,刘某和徐某在东莞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于2017年在东莞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值278万元,其中刘某出资120万元,徐某出资80万元,而剩下的78万则是由刘某父母出资,最后全款购买了该套房屋,并登记在刘某和徐某双方名下。

 

2018年9月,刘某与徐某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是否离婚没有意见分歧,但是对婚后购买的位于东莞的一套房屋发生了争议。刘某主张父母对该房屋的出资为借款,并提供了借条一份及刘某父母的转账记录一份作为证据,证明该78万元为刘某父母对夫妻二人购买房子的借款。

 

从该案件来看,争议焦点主要为刘某父母的出资是否认定为借款。

 

最后由于该离婚纠纷涉及第三人财产,法院对该借款争议在本案中不做处理,而案件涉及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我国对不动产以登记取得为原则,因此该套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平均分割。

 

从时间和情感上来看,刘某与徐某购房发生在婚后,购房时夫妻感情仍然和睦,且房屋购买以后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一事实在当时并无分歧,由此看来刘某父母为其夫妻二人出资购房行为不排除是倾向于为了改善夫妻二人的生活条件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借款。

 

从证据层面上来看,刘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和相应的转账记录一份,但是借条仅有刘某一方签名,且转账记录显示转账只发生在刘某与刘某父母之间,也未标注为借款。而徐某表示这张借条自己未曾见过,也没有签过名,并出示了两人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据显示刘某回答称该笔款项是父母对夫妻二人买房的资助。

 

从两人的举证来看,刘某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刘某父母的出资为借款,但从徐某的举证可以看出刘某在当时已经承认该笔出资为刘某父母对夫妻两人购房的资助,且徐某在借条上也没有签名进行追认,未有证据能够显示夫妻二人有举债的合意,并不能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去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的程度。

 

而从相关规定来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刘某的证据也未能明确其父母的出资仅赠与他个人,因此对刘某父母的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婚后的赠与。

 

由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刘某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该笔款项是借款,也未明确该笔款项仅赠与刘某一人,无论是从时间、情感上来看,还是从证据层面的证明来看,都未能充分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同时本案中的房屋为夫妻二人婚后所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文章谈的只是个案,但是这种父母出资的争议已经不是鲜有的现象了。常常有当事人问应该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实际上要避免这种现象其实很难。在双方你侬我侬的结婚初期,双方买房是高兴的事情,感情好的时候为对方付出多少都无所谓,父母为子女婚姻大事着想出资更是豪爽。而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感情已经消耗殆尽,剩下的只有利益的争夺,此时为了避免被对方分走更多财产双方都出尽浑身解数。

 

但诉讼中最重要的是举证和质证,夫妻双方买房的时候感情尚好,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大事也是无条件支持的,大家并不会考虑到后期或许会发生离婚纠纷和财产分割争议等问题,因此走到诉讼这一步举证就变得非常困难。

 

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诉讼时举证困难现象的出现,双方当事人在买房的时候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以作为后期发生诉讼的证据积累:

 

1.   在买房当时,或者双方与父母商量买房当时进行录音,将一方父母表示对购买房屋的出资款为赠与的录音记录保存,作为日后父母出资款性质认定的证据;

 

2.   在聊天记录中可以套取对方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确定的话,例如:“我爸妈说这套房子他们出一份钱,作为对我们结婚的贺礼。”这种形式的对话;

 

3.   留心收集对方的银行卡账号,必要时候调查对方的银行交易信息。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将自己的钱转账给父母,让父母以他们的名义出资,从而伪装成父母对夫妻二人的借款;

 

4.   在买房的时候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踩雷。

 

以上三点收集证据的方法都发生在结婚买房的初期,婚姻关系甜蜜的阶段绝大多数的当事人都不会意识到这种问题,才会造就了后期面临诉讼时举证困难而导致承受了败诉的结果。

 

从该个案中的证据准备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少需要两个证据:第一是银行的转账记录;第二是一方与父母的借条且有夫妻双方的签名,除此之外还要提供夫妻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明、一方事后对借款事实表示追认的证明等证据。

 

但是由于前期缺乏证据收集的意识,到了诉讼举证时,举证显得愈加困难,这时律师的专业度和专业的证据准备就显得尤其重要。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深刻了解相关的裁判规则,针对每一件案件都有严谨的诉讼策略,能够提供专业的证据准备和合适的辩论技巧去弥补案件的证据漏洞。

 

在房价与收入不成正比的社会背景下,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婚前更应该多些讨论有关金钱、房屋归属、婚后家庭日常支出等回归现实的敏感问题,越是敏感越是要触碰,直到双方都能直接面对达成一致,找到现实与爱情的平衡点,婚姻观也就很大程度实现了相对一致的状态,婚姻关系更易保持平稳,婚姻才能更加长久。

 

但是总有的人,打着爱情的旗号去逃避现实的冲刷。当柴米油盐冲淡了爱情的甜蜜,再看当初的逃避也只是对彼此的不负责。

 

其实,爱情和保障自身从来都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