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抚养权纠纷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抚养权大战里女性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六一国际儿童节,是为了保障全世界儿童权益的纪念日,也是各位小朋友最期待的节日,原本这一天应该是爸爸妈妈和孩子一起欢度的美好时光,可恰好在这天一条内容为#魏圆圆抚养权争夺案#的微博热搜悄悄的打破了这一美好的局面,引起了无数网友的关注。

 

事实上,除了明星和各界值得关注的人物外,抚养权争夺这种再普通不过的婚姻家事纠纷很少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而在短短的两天时间里,魏圆圆的抚养权争夺案迅速发酵,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新京报也对此做出了报道。

 

出于对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敏感以及作为一个专门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梁聪律师团队也对此案件进行了大概的了解。

 

据知悉,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于2016年5月认识,认识初期男方向女方表示自己有一位相恋九年的女友,但因父母反对最终没有走都一起。后2016年7月,双方热恋开始同居,次年2月女方意外怀孕。

 

女方表示怀孕后因为已经到了适婚年龄,双方家长很快便安排了见面商量婚期,并将其接到男家里居住,待婚待产。而原本双方商议于2017年4月份结婚,后因男方舅舅去世,将婚事推迟到了5月。5月后男方又以到美国领取绿卡为借口推迟婚事,一直到10月份,儿子出生后,双方也没有登记结婚。

 

儿子出生后没多久,女方发现男方在孕期出轨,认为男方欺骗感情,利用结婚为由诱骗其生下孩子。而男方则表示否认,认为在两人认识的时候女方就已经知道自己有一位相恋九年的女友,女方是自愿充当第三者,而后来没有结婚的原因是女方有狂躁和抑郁的症状,双方是因性格不合最后导致的分手。

 

为了争取抚养权,2018年5月份,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决给自己,认为自己税后收入为16600元,经济条件足够抚养孩子,且工作稳定比起男方经常出差将儿子交给保姆一人照顾的情况,其自身条件更合适照看孩子,同时认为孩子尚幼仍然离不开母亲,需要母亲的照顾。

 

但男方也不甘示弱,他认为女方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已经自行搬离,对孩子没有起到抚养的义务,孩子出生后一直与自己的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环境稳定,自己有北京户口,拥有一套海淀区的学区房,其父母也是高等学历,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认为目前孩子不应该随意改变生活环境应由其继续抚养,同时要求女方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成年。

 

最后,该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男方经济条件比起女方更为优越,相对于女方来说能够给予孩子更稳定的生活条件,遂将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判决归属为男方,而女方则需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一直到儿子成年,共计60万元人民币。

 

这个抚养权争夺案为什么能够引起如此多人的关注呢?案件的争议到底在哪呢?梁聪律师团队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以及阅读了判决书,总结了该抚养权案件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1. 判决时孩子不满两岁,却将抚养权判决给了父亲。根据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同样的权利。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女的规定。因此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判决。而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女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从客观和法律层面来看,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尚处在哺乳期或仍需要母亲照顾,所以无论是从原则上来看还是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时如无以上三种特殊情况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为母方。而在魏圆圆抚养权争夺案中,魏圆圆并无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对于男方表示的焦虑和狂躁的症状是因为男方在女方怀孕后长期拖延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导致的,并不会对儿子造成伤害,女方税后工资也完全可以负担儿子的生活和教育,女方也并无吸毒、赌博、家暴等陋习,并不满足原则外的三个不适宜抚养的条件,而法院单凭男方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就将不满两周岁的儿子判决给父亲显然有悖该原则;

 

2. 男方工作繁忙,判决后孩子只是由保姆看管。在判决前,法院已经知晓了孩子由男方保姆和其家人照顾的事实,认为在这种家庭情况下,孩子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但事实上由于男方工作繁忙长期出差,与孩子相处的时间连一周一天都无法保证。

 

此时,从主观层面来看,孩子年龄尚幼,需要的不仅仅是日常生活上的照顾,父爱和母爱对于孩子幼年时期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男方经济条件比女方更好,孩子在家中有自己的父母和保姆进行照顾,但是在孩子心理层面上将抚养权归属于父亲不仅导致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缺失了大部分的母爱的同时又因为父亲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孩子而导致孩子连父爱都无法得到基本的满足,显然该判决对年龄尚幼的孩子心理健康层面需求的考虑有失偏颇。

 

3. 经济条件不能单方面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在魏圆圆抚养权争夺案中,法院首先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来看,认为男方的居住环境和收入状况均比女方优越,而从直接抚养的状况上来看,法院则认为在男方抚养期间孩子有保姆和家人照看得到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事实上,男方并未出示任何认为女方在生活上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证据,而男方在抚养期间也因为疏于照顾导致孩子手指被挤伤和小臂骨折,那么除了经济状况外,男方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给予孩子的抚养条件与女方实际上是不分上下的,甚至男方无法在其抚养时保证孩子的基本身体健康,而该事实在判决中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抚养权的归属,首先应该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孩子年龄尚幼的阶段,不仅要考虑经济状况对孩子未来发展的作用,还要考虑孩子的心理发展时期的需求,可以以双方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是并不能够只是简单的在当事人之间比较谁更富有。

 

关于魏圆圆抚养权争夺案,感情方面不再进行评论,原本是一件十分常见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本不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和影响,但是在如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法院的任何一次判决都会对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引导作用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法律层面可以看出在抚养权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这一问题与法院如何判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问题相似,法官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此规范法官在这方面的审理和判决。

 

此案中,法院并未严格两岁以两周岁内孩子更需要母亲抚养的原则出发进行考虑,将一位年龄尚幼仍然需要母亲照顾和陪伴的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了一位虽然有钱但是无法给予孩子基本陪伴的父亲。而魏圆圆这位单亲母亲,在无法被给予名分的情况下,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和男方的爱,生下了非婚生儿子,却发现孕期时男方早已出轨,孩子出生后也并未得到一个圆满幸福的家庭。

 

尽管如此,魏圆圆为了孩子勇敢地争取抚养权,但由于法院更注重双方的经济条件,忽略了孩子的成长所需要的各方面因素,一纸判决令她不仅无法保障自己对儿子的抚养权,还需要向男方给付60万的抚养费。

 

案件发展至此,在事实上男方仅仅靠“感情”就能够说服一位女性为其生子,而女性生育后不仅无法获得幸福,在法律上这样的判决更是表明了女性在基本的生育权和抚养权方面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这样的判决对社会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导致女性对婚姻和生育的信任度越来越低,而但凡只要有经济优势的男性都可以用随时就可以反悔的承诺哄骗女性为其生育,最后还能够通过诉讼将孩子抢过来,不仅如此,还能名正言顺地得到一笔不菲的抚养费,显然让人难以接受,也有违公序良俗。

 

无论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的精神都不鼓励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法院在此次判决中并没有考虑全面,没有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和事实真真正正落实到法律中去,显得好像自由裁量权已经可以过分扩大到掩盖法律事实的程度,孩子的生活条件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全面需要也并未被充分考虑,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未得到解决,最后不仅未保障孩子利益,还激化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很遗憾地说,在实践中,此类判决绝对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抚养权争夺与任何一件离婚纠纷一样,越早介入越好,越专业也越好,证据准备越足越好,诉讼策略越合适越好。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越早为自己打算给对方留的机会便越少。

 

律师指路

 

1. 关于抚养权的归属,能先协商就协商,到了诉讼阶段,即使客观事实和证据可控,但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一主观并不可控,为避免判决失误的现象出现,父母可以先行进行协商。

 

因此在女方感觉形势不妙的时候,由于女方在没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很多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尽量早些付费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指导和诉讼策略。在前期沟通时,一定不要激怒对方,尽可能用情感去软化对方和对方进行协商,表达出双方都是为了孩子,自己也是为了孩子能获得更好的生活出发,并不是为了和对方争夺,尽可能的答应对方的探视和抚养费方面的条件,签订相关协议确权;

 

2. 在证据的准备上,除了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以及给孩子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的凭证外,还要注意与孩子沟通,收集孩子表达对母亲的依赖和爱的证言,以及一些孩子创作的关于感恩母爱和更喜欢母亲的画画、小卡片等。

 

除此之外,可以请到专业的心理测评机构出具具有权威性的心理测评结果以及建议,去证明两岁以下的孩子更合适与母亲生活,更需要母亲的陪伴。注意收集掌握自己拥有而对方没有的有关孩子的相关证据,去证明自身对孩子比起男方更加了解,还要收集对男方的不利证据,以证明男方不适宜抚养孩子,通过两手完整的证据准备在证明自己比男方更适合抚养的事实上形成更为完整的更让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3. 在诉讼中,即使是证据准备充分,但是争夺抚养权上还得注意人情味,在庭审时,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切莫有过激的做法,多和法官表示自己对孩子的爱,以及难以与孩子割舍的情绪,强化自身爱孩子、明事理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