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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分手没有精神损失费,但是离婚可以有!

梁聪律师团队作为专做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团队接触过大大小小的案件,正常情况下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都是离婚纠纷的大方向。当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遇人不淑在婚姻中难免饱受折磨,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并非易事,长期饱受折磨的当事人都会向我们咨询一个问题:“离婚时我能不能要到精神损害赔偿?”

 

经常听说有分手费,分手的精神损失费,但是鲜少听闻离婚有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到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只要处理好相关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问题就能够一别两宽了,但是在饱受家暴、出轨等精神或者肉体折磨的一方的权益如何去保障呢?

 

新《婚姻法》修改后,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为了落实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只不过在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指什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一般过错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

 

1. 过错人主观上有过错。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是侵害了夫妻之间配偶权的行为,在主观标准上行为人有违背夫妻之间忠诚义务或者有意侵害对方身心健状态的故意,具有可谴责性,并且行为人所做出的侵害行为按照客观标准来说超出了一般人的正常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形成了过错;

 

2. 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这个构成要件中的“法”并非是指狭义的法律法规,而是广义的“法”包括公序良俗和法定义务。众所周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要遵守忠实义务,而除了违背忠实义务以外的行为,还有不作为的遗弃等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和构成对配偶权利义务违反的行为,都会对无过错一方的权利造成侵害;

 

3. 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离婚纠纷中最主要的两项过错行为进行举例,一、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损害的是无过错方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构成侵害无过错方的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事实;二、家庭暴力中由于暴力行为所导致的无过错方的身体伤害和物质方面的破损,构成侵害无过错方的人身损害事实;

 

4. 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除了虐待、遗弃等行为,正常情况下必须是以有侵害事实作为前提条件,且该侵害事实要与过错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必须是过错方的行为所导致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无过错一方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婚姻法》中具体什么情形下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事实婚姻也包括法律婚姻。

 

2.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连续共同居住的行为;

 

3. 家暴。指一方以殴打、捆绑、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实施暴力的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身心健康损害的行为;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摧残行为,遗弃指的是对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放任不顾的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

 

1. 夫妻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年龄越大且身体状况较差的,受到损害后恢复的能力越弱,需要的恢复时间越长,导致的损害就越大,且年龄较大的当事人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对来说也更小,日后的生活压力相对来说更大,可以适当要求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2. 结婚时间。结婚时间越长,无过错方对于家庭的贡献越大,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该相应增加;

 

3. 过错方的侵权情况。侵权情况主要从过错方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是否恶意,过错程度是否严重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过错方带有主观的恶意,且原因、手段、场合和持续的时间都难以令人接受,严重损害无过错方身心健康状况,就应该适当地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4.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虽然过错方造成了侵害结果,但是赔偿的数额过大导致过错方难以承受,又因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陷入生活困境,明显不合理,因此要结合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的水平,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范围地实现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才是最合理的结果。

 

以上是梁聪律师团队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条件,但是要在诉讼中提出,还得注意以下实务中相关的程序问题:

 

1.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侵害行为所导致离婚这一关系提出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当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过后婚姻关系解除,原告未提出则视为对这一权利的放弃;

 

2. 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情况。若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离婚后才知晓这一权利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3. 一审时没有提出的情况。一审时无过错方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时提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