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财产纠纷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实务支招!离婚财产证据这样收集!

婚姻是两个本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因为爱情而组成的生活共体,就必然会发生独立人格与共同生活之间的混同,无论是财产、债务、生活习惯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融合。梁聪律师团队已经见过不少当事人在婚姻生活甜蜜时不分你我,但到了离婚诉讼时却恶语相向,锱铢必较。

 

其实离婚走到了诉讼这一步,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已经无法容忍对方,只盼望早日结束这场纷争,但是据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想离婚并不容易,不仅是相关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要等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还是为了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所出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都在说明诉讼离婚会越来越严格。

 

尽管如此,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的梁聪律师团队凭借大量离婚纠纷处理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达到判决离婚的效果,并且有着细致的证据处理经验,尽可能地减少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诉讼,讲究的就是证据之间的博弈,想要一步到位解决问题,前期在证据上就要花尽心思。而财产分割在离婚纠纷中尤为重要,收集财产方面的证据也就不得不好好把握了。

 

夫妻共同财产大致可以分为货币、实物、证券等形态。

 

1. 货币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收集方式。工资、存款、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货币、住房公积金、债权等都属于货币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存款。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常用的银行转账卡号,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可以采取拍照的形式。适当的机会下,注意截图对方的微信转账记录,以防对方的工资不采取银行转账的情况。也可以查找家中是否有对方的银行开户合同来获取银行账号。若无法取得工资卡卡号,则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对方的单位获取相关信息,也可以从以前的转账记录中把握对方其中一个银行账号,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主张银行流水的形式顺藤摸瓜将对方的工资收入和存款查清;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如果是没有工商登记的公司,此时要收集的则是对方的投资协议、投资合同等凭证以佐证对方的生产、投资行为,从而方便查询相关的收益情况。如果对方有房产并且放租,还要注意收集房屋的产权证书,以及微信转账或者主张银行流水印证对方确有房屋租金的收益;

 

3)继承或者赠与的货币。关于继承,首先查找对方是否有书面的遗嘱以及办理继承时公证处或者相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书、受理通知书,以佐证确有继承的事实。平时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套取对方承认相关的继承、或赠与的事实。同时主张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的转账流水也一定不能忽略,即使不能笃定某一转账记录是否为赠与或者继承得来,但对于非日常生活支出的款项法院会要求对方说明款项的来源和用途,若对方无法说明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专有账户,在实践中非本人难以查询,所以一定要掌握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可以从对方的手机短信、微信绑定的相关公积金查询账户收集,若实在无法收集,则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对方的单位查询相关信息或者是去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调取;

 

5)债权。除了注意搜集对方是否有借条外,可以通过平时的沟通留意对方是否有借钱给他人,掌握了债务人的信息就可以联系债务人进行友好的沟通,必要时候保留沟通的文字记录和录音等。

 

2. 货币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收集方式。

 

1)房产。最直接的证据是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定金发票等等。如果无法找到这部分证据,也不知道房产的具体地址,可以在获取了对方常用的银行账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从银行流水中掌握对方的大额款项出入以及每月非夫妻日常生活的固定支出,要求对方对这些款项的用途进行说明,这种方法能够还能够查出对方未被掌握的房产;

 

2)车辆。车辆的相关证据与房产相似,驾驶证、购车合同、发票,年审的相关记录等,也同样可以采取主张银行流水的方法以掌握对方隐匿的车辆;

 

3)其他实物形态的财产。此类财产的证据要注意保留购买的购物小票、收款发票、买卖合同等;

 

3. 证券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收集方式。这类财产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证据:

 

1)电脑、手机关于证券的软件上的账号;

 

2)股票、基金的开户合同和相关通知的手机短信可以获取到证券账号;

 

3)掌握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股票、基金等开户信息和交易的相关记录;

 

4)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

 

5)购入债券的凭证。

 

不管是任何诉讼都讲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证据是佐证事实与法律最直接的方式。实践中,遇到很多当事人都认为离婚只是简单的走个流程,也有不少“万金油”律师对离婚诉讼缺乏经验、不负责任仅仅走个过场,殊不知,离婚诉讼同样也很看重证据,仅凭自身经验或者委托不专业的律师,最后可能因证据准备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苦也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