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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离婚协议中约定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你得损失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夫妻生活中,很多夫妻共同财产不见得都是处于统一保管的状态,比如一方的工资收入一般是存放在自己的银行卡;股票、理财产品或者公司股份也是用自己的名义持有。因此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很有可能不是非常了解和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然而,实际生活中,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双方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中的文末条款经常会出现如下概括性条款:“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争议”。好像如果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加上该条款,反而会觉得内容不完整。但这是错误的常见思维。


上述的概括性条款,虽然看似简单、省事,但却会留下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损失惨重。比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在离婚后发现了男方名下还有巨额存款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的,女方想要重新起诉要求分割的,这时男方会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作为抗辩,而女方就会面临极高的败诉可能性。


因为该类概括性的约定,导致夫妻一方少分财产,另一方多分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具体详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1(2018)京0114民初17130号:


黄某与王某二人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除房产及车均归黄某所有外,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离婚后,黄某无意中发现王某竟然在婚内投资参与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占有公司10.5%的股权且对应价值为105万,后黄某起诉要求分割该股权份额。但王某以离婚调解书的“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约定作为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已经约定“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此句话从语义上分析表明除了双方明确约定分割的财产以外,其他财产都维持所有权现状,视为分割完毕。因此,黄某所言此语仅限于已经查明的财产,与语义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2(2018)粤0104民初6575号:


黄某与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017年4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离婚后各自拥有私人名下财产。双方登记离婚后,黄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购买的车牌号粤A×××××小型车辆一部,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起诉要求分割。


陈某答辩称,双方离婚时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共同财产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离婚后各自拥有私人名下财产;并且在越秀区民政局存档,上述协议书合法有效。包括对粤A×××××车辆的分割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陈某签订的上述《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离婚后各自拥有私人名下财产。”意味着登记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涉案的车辆虽为婚后购买,但登记在陈某名下,根据上述协议书约定应归被告陈某所有,黄某以上述协议书未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约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接纳。


通过以上案例情况和我们团队的实战经验总结,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都倾向于认为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调解书是经双方的协商后达成的,既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包括了其他未列明在协议中的其他财产明细双方已进行了分割约定,在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下或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时,应当按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判决。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或达成离婚调解书时应注意:


1.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拟定离婚协议书或介入指导离婚诉讼;


  (1)离婚协议书,很多当事人觉得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且双方都已经沟通协商好了,觉得不需要再额外花钱找律师写离婚协议,就自行去网上下载各种离婚协议模板,东拼西凑出整理一个版本后签订。但离婚协议条款有时就是因为一字之差或一句之差,就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可能高达上百万或上千万;


  (2)离婚调解书,有些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或法官都是法院的专业人士,在他们促成指导下的离婚调解书肯定没问题。但是实践中,大部分的调解员并不是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些法官会因为想尽早结案而笼统草率了事。



2.尽量避免在条款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此类概括性的约定条款。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中应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额,比如夫妻共同存款存放于谁名下的银行卡,银行卡账号,哪家银行;比如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具体地址要详细到房号,贷款情况等;


  (1)详细列明财产内容,避免笼统含糊的约定,假如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后续想要另行分割时,对方会援引离婚协议中或离婚调解书已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抗辩,导致起诉方败诉的可能;


  (2)若手续对方怠于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一方申请执行时亦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3.即使有必要作出这种概括性约定条款的,建议明确范围或限度,比如,各自名下财产的价值金额在10万或者20万(视夫妻双方实际经济情况而定)以下的,归各自所有,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除上述财产外,有隐瞒其他财产的可另行主张,并视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隐匿方应予以少分。


4.协商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前文所述,法院一般倾向按照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但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财产范围对象并不包括后续发现的财产,则可以另行分割。因此,协商过程中,尽量形成书面材料或录音录像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