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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要还吗?

前天是情人节,又到了情侣们分享甜甜恋爱的日子。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很多情侣估计也是没办法见上一面了。不能出门,不能见面,爱的转账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式;在朋友圈看到那一张张“520元转账”“1314元转账”的秀恩爱截图,着实让人羡慕。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现在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周某跟江某曾为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及同居生活期间,作为男方的周某向女方江某多次进行转账,且多次转账为“520、199、388.88”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其中部分转账说明内容暧昧,如“我还是爱你的”、“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等。在恋爱期间,周某前后向江某多次转账累计总共三十万余元,数额并不小,而后周某与江某分手,周某觉得自己甚是吃亏,随即将前女友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江某则认为款项的转账时间均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且部分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部分款项为周某对其的赠与,均是江某为维持良好的恋爱关系而做出的付出,并不是借款。


我们不难从案例可以得出,上诉案例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情侣转账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属于赠与,那么就无需归还;如果是属于借款,则是需要返还。


最后,周某主张的其与前女友之间的款项属于借款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江某无需返还相应款项给周某。


在上述案例中,周某给前女友江某转账的金额大多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如“520、199、388.88”;并且其中部分转账说明内容暧昧,如“我还是爱你的” 、“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不难可以看出周某的转账应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并且周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款项属于借贷关系。故上述周某给江某款项属于恋爱期间一般的馈赠,转账属于赠与,也就是无需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一方实施赠与而转账给另一方,另一方接收款项。此时,赠与方将财产权利转移成功,赠与行为已完成,意味着赠与合同履行完毕,赠与方无权撤销。


那么,在恋爱期间,怎么判断往来的款项属于一方的赠与呢?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试着总结;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如生日、恋爱纪念日、情人节、妇女节、七夕节等;


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本案中周某备注的“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等;


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如“520、1314”的特殊意义的金额;


4.日常的支出消费,如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互相购买衣服、食品等,这些都是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在没有特别约定为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一般赠与;


5.一方在转账时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


总结,恋爱期间,一方转账给另一方的款项性质被认定为赠与,则无需返还;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


写在最后,笔者认为,恋爱是一段相对不稳定的关系,双方都有权利宣布这一段关系的结束。正因如此,对于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转移需要加以注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分手后伤财又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