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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协议与财产协议的区别

近期,一档关于婆媳相处的真人秀综艺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四对明星夫妻大秀恩爱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让屏幕前的观众瞬间变身柠檬精,又酸又羡慕。节目中,杨烁透露为了给老婆王黎雯安全感,在恋爱初期自己和老婆王黎雯就已经拟定好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写明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归老婆王黎雯所有,而协议并未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什么时候双方不和想要离婚,王黎雯就可以拿着这份协议主张权利。


看似浪漫又专一,像偶像剧情一般美好,想必没有一位女孩子不期望拥有“霸道总裁“般的爱情。


但是,作为专注婚姻家事的梁聪律师团队,深谙婚姻家事其中的套路和道理,婚内的离婚协议到底是否可行?未约定明确的离婚协议有效吗?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现实似乎就不那么美好了。


首先,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关系解除的相关手续为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若符合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并非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就成立并生效,要想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还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并成功解除婚姻关系才可以实现。

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正式办理法律规定的相关离婚手续之前,虽然成立但是并未生效,仅仅算得上是“一纸空文”,并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没有权利的实现方式。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面临离婚纠纷时,双方能够遵守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和平分开是预期中最好结局。但是也由于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满足生效条件,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不履行协议中的约定,且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往往很多人在离婚纠纷撕破脸皮后,也忘记了当初婚内签订离婚协议的初心,此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并不会认可这份未生效的离婚协议,那么就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了。


那么,如果这份离婚协议以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实现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财产协议,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不同,财产协议与民事合同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共同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轻易反悔,不予撤销。


但仔细来分析,杨烁口中所说得离婚协议内容为将其名下全部财产归老婆王黎雯一人所有,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十九条中规定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形。


在此情况下,约定婚内一方财产全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到底应如何定性呢?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负责人的回答找到了答案,也就是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并未包括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此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既然是赠与行为,则适用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不难得出,一般来说,如果协议规定的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一经生效,不予撤销;如果协议规定的财产范围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存在约定了一方婚前财产等情况,如以上案例,则视为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要房产未过户,财产权利未转移,仍然可以随时反悔。


最后再回过头来看,实际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达到生效要件,未生效也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强制力进行保障,而就算作为婚内财产协议来看,我国并没有夫妻财产全部一人所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此财产协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仅存的希望,则是将财产全归一方所有的约定看作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而要保障赠与行为有效不可撤销,当事人就要及时将赠与的财产过户,如果来不及过户就应该将签订好的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一经公证赠与合同就不可撤销,才能真正实现将财产全归一方的约定。

但是往往,在夫妻感情融洽时,夫妻双方都不好意思做到那么计较和公正。笔者认为,与其放眼物质承诺还不如将真正的爱落实到夫妻之间每一天的相处,以实际的包容和付出给予对方安全感而不是让还未到来的承诺变成日后一个又一个的甜蜜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