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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严丽亚:争夺抚养权时,你听到孩子的声音了吗?

离婚,孩子永远是最大的痛,作为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梁聪律师团队,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90%以上都会涉及到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见过许许多多婚姻关系走向终结的父母,为了争夺孩子,仍然 “彼此纠缠、相互厮杀”,但是,又有多少父母在“厮杀”的过程中去倾听孩子内心的呼唤,给孩子一份适合的爱。

源于一封写给法官的信

明明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证明),她说,她今年10岁了,上四年级,“今后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希望法官能让自己和妈妈在一起,并正式签署了自己的大名。于是,这封简洁明了的“信”就随着明明妈妈提供的离婚证据材料,一起交到了律师手中。

作为参与办理这起案件的律师,看到歪歪斜斜的几个字堆起来的“信”,我感受到了孩子的意愿,也更想让法官看到这封表达孩子意愿的“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始终遵循的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因离婚而“厮杀”的父母考虑更多的则是自身抚养的有利条件和对方抚养的不利条件。

那么,子女愿意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愿,它作为女子对自身利益最直接的感受,是否同样值得被考虑呢?

关于争夺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意见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3.《广东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就其抚养、探望事项发表意见。第二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项作证。

虽然有以上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孩子的意见并不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而是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的意见才是法官裁判的关键因素。

由上述规定可知,不管“厮杀”的父或母从自身角度出发举出己方抚养孩子的多少有利证据,又举出对方抚养的多少不利证据,法律规定仍要求应当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对跟随谁生活的意愿。然而现实中,子女在选择跟谁生活时,有的既不想得罪父亲也不想得罪母亲,不论是父母哪一方询问都表示愿意跟该方生活;有的在表达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时存在着摇摆,有的甚至不愿或拒绝选择;而有的由于对事务的认知能力并不准确和全面,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无法判断如何选择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判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是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作为专注于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们不否认在实践中,“唯经济论”的现象必须值得重视,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会给子女较好的生活环境,但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并不一定就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具备认知能力子女的内心呼唤,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这些也同样不容忽视。

对着那封“信”,我想,写的时候,孩子也许还不知道什么是离婚,也许不知道因为这封“信”她可能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跟爸爸妈妈两人都生活在一起。而作为孩子妈妈的律师,我承认我也加入了“厮杀”的行列,我也为我的当事人举出她/他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悉数着对方抚养的不利条件,我竭力让法官也听到孩子的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