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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李国庆、俞渝离婚案法律问题解析

2020年6月15日下午,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俞渝两夫妻的离婚案迎来第二次开庭,按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次开庭只是用于质证被告方俞渝提出的证据,并不会对案件结果做出评判。

从李国庆方面庭审后公开的信息来看,俞渝提交的证据主要针对两点,一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是李国庆并不适宜做当当网股东更别说控股股东。

至于俞渝提交的具体证据,我们不必再进行列举,媒体已有广泛报道,不过俞渝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确实有可取之处。

本文我们就和大家共同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本案涉及到的两大核心问题的规定。

一、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关系破裂

依据《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依据现行有效的1989年1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 婚姻基础;

(2) 婚后感情;

(3) 离婚原因;

(4) 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

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感情基础薄弱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或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取得《结婚证》的、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经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存在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确无和好可能的、重婚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经起诉公告确无下落的、虐待遗弃难以取得对方谅解的、其他。

由此可见,如果存在上述夫妻关系“法定破裂事由”,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关系破裂方面往往会比较果断,否则,则需要收集整理专业严谨的证据链条,才能成功说服法官。

具体到本案,李国庆需要举证说服法官其与俞渝“朋友感情没有破裂,但夫妻感情已破裂”。结合目前双方互相不合的网络爆料、“抢公章风波”、长期分居等证据,和好可能性小,我们认为法院最终做出准予离婚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1996年,32岁的李国庆与31岁的俞渝在饭局上相遇,三个月后闪婚,并在1999年创立当当网。双方婚后成立的当当网,股权及收益应当属于双方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已经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股权在婚内分别所有,否则即便目前俞渝持股超过60%,股权所有权也是夫妻共有的。但从目前双方公开表态和诉讼情况来看,很遗憾,有效的财产约定并不存在。

7.2推文图片(更清版)

依据《婚姻法》第17条、19条、39条、4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果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依据现行的司法实践,当当网的股权分割有三种可能的裁判

1、判决离婚,股权分割另案处理

对于复杂的股权财产分割,法院可能会以涉及第三人(公司)需要另案处理为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股权等财产分割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2、判决离婚,双方平分股权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双方均没有法定少分或不分的事由、对夫妻双方正常生活未产生过多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法院大概率会选择平分股权。

至于公司的内部管理权分配,由股东自己协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李国庆、俞渝都是公司股东,只需适用公司内部股东股权变动的规定,无需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

3、判决离婚,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折价退出

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是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但是,也曾有过案例夫妻双方都是股东,法院判决一方持有股权,一方获得股权折价款的判例。

如果从有利于当当健康发展的角度,可能最好的结局是一方留在公司,另一方完全退出或只保留收益权,而放弃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