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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恋爱法律问题之借贷篇

恋爱阶段你侬我侬亲密来往相互给付财物,经济上有困难相互帮助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特别是恋爱到了一定阶段的时候,将对方认定为自己一生的伴侣时更是有求必应。而谈钱伤感情这种传统的思维根深蒂固在每一个人的心里,情侣之间发生大额的转账、借款并不会那么明确要求约定,写下借款协议等书面凭证。

感情尚好的时候不计较,感情破裂的时候谁也不让谁。婚姻破裂可以主张财产分割,恋爱阶段感情破裂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能够获得财产的补偿,因此很多人便在恋爱期间的转账上开始做起了文章。可恋爱阶段的纠纷是掺杂着感情纠葛的,恋爱期间的借款、转账也是当时的感性选择,并不能机械地判定借款事实是否成立,且证据获取较难,这给恋爱期间借款纠纷的处理加大了难度。

解决恋爱期间借款纠纷首先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借贷关系是合同关系,属于双务合同,同时还是实践性、诺成性的合同。换句话来说,借款关系存在,首先得交付,出借人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将出借款交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表示接受借款,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则借款合同成立,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该拿出相关证据证明两点问题:1、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2、出借方交付了款项。

从实践经验来说,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仅有借条并不能百分百被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提供其他补强证据,比如说对方在聊天记录中透露借贷意思(例如对方有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支出表示需要一方帮忙的意思表示),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举债的合意,此时即使是现金支付或者仅有出借人单方支出银行流水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的日常支出、经济能力、出借人的消费习惯、财产支取是否异常、其他人的证人证言等能够大概率推定借贷关系成立;

2、仅有转账记录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被告可以以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进行抗辩。在实践中,被告还可以主张钱款系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支出或赠与行为,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属于日常生活支出就行,只要借款数额不大,没有超出日常生活支出的正常范围,一般是难以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的;

3、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已经进行了一部分的还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借贷关系的确认,因此出借人平时可以在这方面对借款人进行一定的引导。

法院会从哪些方面去考虑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1、借款发生的背景因素。询问双方当事人为何产生转账行为或者根据双方举证审查转账的目的。如果是大额支出,超出了日常生活或者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消费习惯的,再结合其他因素(例如是借款人主动要求出借人转账的或者是借款人表明自己愿意偿还),则法院基本能够推定为借款行为。如果是多笔小额的转账,转账去向用于借款人的日常支出和符合借款人消费习惯的情况,在出借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或维系感情的支出;

2、借款人是否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转账行为发生时没有及时说明是借款或者是签好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从借款人日常是否有作出承认转账行为是支付借款的行为去考虑,比如借款人向出借人表示日后会归还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偿还期限。除此之外,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也是构成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追认,即使没有全款还清,只要有偿还行为就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借款行为的承认;

3、转账行为是否属于彩礼支付或者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性质的支付行为。法院会从双方的恋爱时间、恋爱阶段,双方举证审查双方是否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如果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双方在感情未破裂之前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订婚或结婚事项,根据平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消费习惯来看,转账数额不符合日常支出的,一定程度上法院会推定这是彩礼性质的支付行为,而非借贷行为;

4、原、被告的举证。原告需要举证借款已经实际支付,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而被告需要举证款项属于赠与行为而非借贷行为,当原告初步完成了举证,则已经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转账记录、签署的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确实存在后,被告如果未能从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这一方向进行举证,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时法院一般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5、特殊日期且具有暧昧数字的转账,例如:520元、1314元等一般结合实际情况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促进感情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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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款来往如果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一定要进行备注,说清楚钱款是否是为借款和钱款的用途,最好是留有转账记录、汇款凭证、现金存取凭证等;

2、不要一闹分手就删聊天记录,感情破裂后撕破脸锱铢必较的场景并不少见,删除了聊天记录导致自己难以举证而对方在能够提供对自己更加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对方显然胜算更大;

3、举证方向要从自身的经济状况、生活消费情况来准备证据。借款数额比较大,超出了自己日常可能的支出范围,支出后对自己生活上的影响等都可以举证,以证明超出自己所能承担范围的赠与的不合理性;

4、实在没办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举证自己在大额赠与后生活困难,希望法官能够判以撤销赠与拿回钱款。

钱款问题是恋爱双方最敏感的问题,但是想要更好的步入婚姻的殿堂,笔者认为越敏感的问题越是应该谈清楚,谈到双方不再敏感,此时双方才形成了合适的相处方式。保持理性和感情并存,才是对双方感情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