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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放弃继承以规避财产分割,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吗?

夫妻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不免发生婚内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婚内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当婚内财产与个人财产有所争议的时候,每个人都想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人性使然。

上一篇我们明确了一个问题:只要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即使是离婚期间发生的继承,只要符合继承发生在婚内,满足“1.没有遗嘱明确排除配偶的所有权;2.继承发生后完成了财产分割;3.继承人已经取得继承权”这三个条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只剩下利益之争的情况下,继承这笔凭空出现的财产自然是没有那么简单。

继承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投入就获得了一笔财产收入,谁都想要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作为配偶的那一方不想放过任何可能分割到的物质补偿,继承人也同样想要保全自己获得的全部财产,此时继承人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再由另一位继承人A完成继承全部,离婚以后再由这位继承人A赠与全部或者一部分份额返还给放弃继承那一方,则可以达到避免分割其所继承财产的目的。最后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偶没有能够分割到这部分财产,这种峰回路转的操作着实让人难以预料。

那么离婚时用以上方法规避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行为,能够申请撤销吗?

答案是,不能。

以“先放弃继承再接受赠与”的方法保全被继承财产的办法虽然十分现实,让人觉得在情理上说不过去,但却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只是有些投机取巧,但不妨碍合法有效的行为生效。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继承权,也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夫妻双方虽然有平等的家事处理权,但这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家事,继承人在未继承之前,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专属权利,继承人可以任意处分,配偶无权干涉继承人的决定,只有在继承完成以后,该部分财产转化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才可以对该部分财产行使平等的家事处理权。

其次,既然《继承法》的规定赋予了公民放弃继承的权利,公民就可以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相违背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且继承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能够清楚的认知自己的行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行为没有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合法且有效的行为。

再者,只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会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放弃行为就合法有效,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因此放弃继承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也符合公序良俗。

此外,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任何一方都回归到独立的民事个体状态中,此时再接受赠与完全属于个人的受赠行为,而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要是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都合法有效,因此离婚后的赠与并不受是否离婚影响,只要赠与合法就不能被撤销。

最后,应综合考虑长辈去世无论是否有遗嘱都是希望将自己一生辛勤劳作积累的家产留给自己真正的下一代,这是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思想的结果。虽然继承人以放弃继承再接受赠与保全被继承财产的做法对另一方来说有些工于心计,难以接受,但是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和财产的辛勤积累来看,继承人的做法合法合理,只是不合情分。且离婚期间,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只是着眼于利益,此时如果将传承的家产强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显然也不合情理。而有的财产不宜分割,但是继承人又难以折价补偿给配偶,对于继承人来说也十分为难。

综上,继承人采用“先放弃遗产继承,由另一位继承人继承后,待婚姻关系解除再由另一位继承人将全部或者部分份额赠与给之前的继承人,以此规避被继承的财产被配偶要求分割”的做法,虽然不合情,但是合法合理,也在大部分人能够理解、接受的范围内,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