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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夫妻财产约定制,存在哪些利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快速而巨大的变化,家庭财产不再只是足够家庭的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创造的财产越来越多,超出了家庭支配所需。而随着各种理财方式的出现和进步,创造个人财产的机会也越来越大,财产独立支配的需求开始显现,且愈来愈明显,夫妻之间需要更多的财产自治空间,财产问题也逐渐变得复杂化,共同财产制已经不再能够夫妻之间的需求。

男女双方作为独立的个体,在缔结婚姻之后才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富创造地越来越多,个人财产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提高,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接受婚后财产自然而然发生混同,在《婚姻法》予以修改以后,很多人开始关注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

什么是约定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对应的是法定财产制,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约定一经签字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

约定财产制特征:

1、排除法定财产制的约束。属于《民法》调整的婚姻关系同样尊重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财产所有制就优先于法定财产所有制;

2、约定财产制只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基于夫妻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基础上明确财产分配、归属,根本目的是防止财产发生混同,便于双方管理;

3、约定财产制是明确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不是分割财产的方式,以达到离婚目的或者离婚后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都属于财产分割,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夫妻财产是不允许分割的;

4、约定财产制在夫妻之间生效,不及于第三人,目的在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如果第三人知情,则对第三人一样有效。

实践中,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会存在什么问题

1、约定不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制既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自然就得受到法律的约束。首先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约定必须书面,且明确约定的名称为《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为宜,内容也必须严谨规范,对双方需要约定的财产信息要补充齐全,例如财产目前谁在管理,不动产位于何处等,约定的信息尽量齐全,用语要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2、签订流程不严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是双方一经签订就产生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夫妻双方行为,但是这种财产协议始终是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时候签订的,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签订协议的过程就随便带过,到了最后产生矛盾时才发现约定的协议书其中一方没有签字或者签字存在瑕疵,使得协议书的效力产生争议;

3、意识不足。夫妻双方签订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时一般都是感情尚好,且经过双方商量才会签订协议的,双方意见一致处于相对公平的状态下也会让人放下戒备心理,因此对协议内容一般不会太深思熟虑,不会考虑太过于长远和全面,只关注财产协议本身公平与否;

4、救济困难。一方凭着另一半对自己的信任,隐瞒真实意思,以财产协议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真实目的,而由于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就生效的,但是当另一方发现自己被欺瞒时,可能已经过了追溯的时效,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主观复杂的感情纠葛也难以以客观证据呈现让法院进行判断、认定,因此实践中一般都难以撤销,难以得到救济。

夫妻之间有维护自己财产的意识是理性对待婚姻的体现,将婚姻和财富实实在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理性的方式减少感性的瞬息万变,降低婚姻的风险,才能根本保障双方对婚姻长久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