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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离婚律师梁聪团队: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起诉)法院?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管辖法院,影响的是当事人能否便利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问题。我将结合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一个真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展开本文。

一、离婚协议中要约定且可约定管辖法院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成功离婚后,剩下的就是各自对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了。离婚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夫妻双方经过多方面的思量或多次的博弈后才达成的。不少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达成了,就能高枕无忧。

然而,言而无言、不诚信的人到处都是。离婚协议中涉及补偿款、财产分割、债务分配、抚养费的支付等义务,遇到对方耍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案件实在是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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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们接到一当事人(女方)的委托,她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80万的离婚补偿款,但男方在支付了20万元后,一直拖延支付。后来女方无奈让步跟其签订补充协议,将剩余60万元的补偿款再次约定分期支付未曾想,男方依然拖延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

婚协议虽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但仅仅是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不是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以没办法直接拿着离婚协议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拿着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他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女方常住地深圳xx法院诉讼解决”。

重点来了,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目的就是方便己方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因此,切记,离婚协议中要注意约定管辖法院。

后来女方一开始委托了一律师朋友到协议约定的深圳法院起诉。但是,问题来了,深圳法院立案庭强硬要求女方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山西老家)起诉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立案庭的理由是“我们这边的立案规则就是,离婚协议不能约定管辖法院,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而那时,她的律师朋友查到男方在深圳任何一区都没有经常居住地。

女方的律师朋友告知其还是要到山西老家起诉。后偶然经一朋友(我们的旧客户)介绍找到我们咨询,在得到我们的专业答复后立马变更委托我们代理。我们立即前往协议约定法院立案,直接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指给立案庭法官看,与立案法官释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提供相关司法判例参考,最后顺利在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女方常住地)立案。

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书,其实也属于广义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男女双方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处理部分产生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属于本条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离婚协议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

最后,附上多份全国各地法院认可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官的相关裁定。

经过我们有理有据的沟通后,立案法官只能向上请示立案庭长后,最后经批示接受了立案材料并成功出具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二、离婚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不一定都能约定管辖法院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问题,大部分认可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对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和抚养费支付等明显带有人身关系属性的非财产部分,约定管辖法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离婚协议会涉及到三个部分,一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只涉及到人身关系;第二是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问题以及抚养费支付,这部分内容则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部分(抚养费);第三是财产及债务处理,只涉及财产关系。

所以一份离婚协议书,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两者杂糅到一起。

按照前文所讲,离婚后财产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条款,约定管辖法院。但是,涉及抚养费的追讨问题呢?抚养费是否单纯只属于财产问题还是会牵扯到人身关系。这个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众说纷纭。

按照我们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办案经验,法院均偏向性认为,抚养费的追讨问题,不适用约定管辖法院。

原因有二:第一,抚养费涉及人身属性,不能协议管辖;第二,抚养费的起诉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起诉主体应当是孩子,而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将其约定直接推定适用到孩子与被告之间。因此,孩子起诉抚养费的,不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依然要去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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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女客户与男方争议的不仅是离婚后补偿款未支付的问题,男方在离婚后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按照前面所讲,抚养费起诉主体又是孩子,抚养费又涉及人身关系,基本就能推断出不能去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了。但是,在解决其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立案法院问题后,我们坚持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和方便诉讼的原则,我们还是选择了争取向同一个立案法院申请了立案。

策略如下:

1.将抚养费案件的起诉主体改为女方(母亲),争取适用协议约定和两案合并审理;

2.不与立案法官争论,直接找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官。因为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最重要是得到审判法官的认同。因此我们从审判层面同步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官沟通法律意见,向审判法官阐明母亲作为适格原告主体的正当性,且附上如下司法判例一份:

(2014)菏民三终字第133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规定了父母双方就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可以协商确定,而无需征求子女的意见。在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中也是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抚养费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按判决履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时,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离婚时父母双方或法院就子女抚养所作的处置,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在一个义务主体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加重了另一个义务主体的负担时,另一个义务主体有权提起诉讼。

3.我们从便利诉讼、司法为民的法律原则,提供双方当事人均实际生活在深圳的基础证据,成功说服审判法官一起受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以及抚养费纠纷案件,并且合并审理。

最后,本来我们的当事人做好了要跑去男方山西老家起诉的准备,但是在我们的专业努力下,竟然直接争取两个案子都在女方家门口的法院(也就是协议约定的法院)进行诉讼,并且合并审理,大幅度减少了诉讼时间的消耗。因此,专业且负责的律师,从立案环节甚至在立案前就能替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