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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关于其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其中就有关于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及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李老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但是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小儿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遗产的一半留给小儿子。这份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到底是以哪份遗嘱确定遗产的分割?

 

案例分析:


这份录像遗嘱有效,应以该份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遗嘱属于录像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该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这份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并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而不再是按原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定分割形式。

 

以案释法:


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从而就会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另外,要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您还需了解以下小知识:


1、见证人须具备的条件:


›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2、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