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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出轨签订分手协议之法律效力分析

当生活好起来,食饱穿暖的时候,人的心思便开始从维持生计拓展到更多的娱乐、放纵上,而婚姻对心思还没有完全安定下来的人来说就是一道枷锁,有了安稳的生活就开始埋怨枷锁的繁重。


但是,出轨毕竟是偷着乐,一边享受着偷食带来的刺激,一边心里也在顶着对家庭的愧疚,当愧疚大于刺激带来的快乐,出轨方想要结束一切回归家庭却不是那么容易,尝过了甜头的第三者大多都不会选择潇洒离开,为避免纠缠很多很多人会选择给第三者一笔钱,签订相关协议,换取全身而退,避免第三者纠缠不休的好结局,俗称分手协议。


此分手协议不同于情侣之间的分手协议,情侣之间合则来,不合则分,只要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两个人心甘情愿作出约定即可。但是夫妻是一个完整的家庭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夫妻之间需要履行相互的义务,出轨方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涉及到夫妻之间义务的履行,牵扯到夫妻之间的利益,影响了作为妻子的第三人,其效力自然饱受争议。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婚外情的分手协议也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第一种,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保障每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出于自愿,没有可撤销、无效的情形,应该认定为有效。且签订婚外情分手协议是出轨方悔过的表现,应该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可。


第二种,人民法院认为婚外情协议应考虑其存在的影响,肯定分手协议则对婚外情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认可度,但婚外情本身就是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关系。婚外情分手协议虽然是出轨方悔过的表现,但是始终是违背了《民法》中重要的公诉良俗原则,影响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影响不利,不符合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和谐的价值观。实际上,人民法院认定婚外情分手协议无效,是对其地位的不认可。


笔者认为,认定婚外情协议有效不可取。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婚外情分手协议作为一种协议式的行为,议违背了在我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不符合家庭和谐、夫妻忠诚的价值观念。且若婚外情分手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补偿难以排除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存在侵犯无过错方财产权利的可能。


同时,在我国《合同法》中还有类似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轨方以补偿财物的方式要求第三者不再纠缠或者其他摆脱二人关系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双务合同,双方均需履行一定的义务,是附条件的协议,因此该双务合同也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反推来说,如果认定了婚外情分手协议有效的地位。会产生以下效果:


1、婚外情分手协议是出轨方给予第三者一定物质的方式要求第三者不再纠缠的协议,如果认可该协议有效并履行,就相当于出轨方只需要金钱、物质就能将过错问题掩盖,自身的出轨行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惩罚,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不符合公平原则;


2、出轨行为侵犯了配偶权利,如果认可了婚外情协议有效,相当于认可出轨方的行为,认可配偶权利被侵犯的事实;


3、一般,请求认定婚外情分手协议有效的都是第三者,是为了寻求出轨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但是,这一协议是基于出轨方的出轨行为而产生的,出轨行为本身就侵犯了配偶的权利,破坏了夫妻感情,而认定婚外情分手协议有效的话相当于维护第三者的权益,将第三者权益凌驾于婚姻稳定之上,有违常理,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综上,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合情合理的道德上,婚外情协议都不应该予以认定。在婚姻中,忠诚是最基本的底线,不会爱的人是难以获得真正的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