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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民法典》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新规定

死亡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分配和继承问题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开的。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关于继承权的问题也随之有了一些变化。今天我们将关注的是继承权的丧失问题。


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虽然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若出现下列情况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会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当继承人主观上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时,无论其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如为尽早继承遗产或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都不影响其继承权的丧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当继承人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时,则会丧失继承权。这里的其他继承人既包括了法定继承人也包括了遗嘱继承人。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若出于其他原因,则不构成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在实务中,大多是消极的不作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但无论是遗弃还虐待都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具体的认定则需要结合事实进一步分析。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相对于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在销毁遗嘱方面增加了一个遗失。无论是哪一种行为,情节严重时,都会丧失继承权。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一种独立情况。当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时,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在对丧失继承权做了重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丧失继承权以后,还可以经过征求被继承人的意见,谅解了就可以宽宥,经过宽宥以后,继承人又可以恢复继承权,即被继承人的宽宥权。


继承人出现一、二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时,则绝对地丧失了继承权,即无论如何其继承权也不能被恢复。但是如果继承人因为后三种情况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只是相对地丧失了继承权,即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以后,真心改悔了,真的是悔过了,然后被继承人谅解,这时候可以恢复继承权,或者根据他的行为又写遗嘱把这些遗产给他,这样他就可以恢复继承权。

 

相关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