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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唐嘉祺律师原创:父母双亡,24岁的安然可以不养6岁的弟弟吗?

在近期电影院荧屏热映的电影《我的姐姐》中,女主角安然似乎从一开始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她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里,父母为了要男孩不惜谎报她身有残疾,是个瘸子,当检查人员揭开安然身体健康的真相时,甚至遭到了父亲的一顿毒打。她的父母以“女孩要早点赚钱养家”为理由,偷偷改了她高考的志愿。原本考研去北京可以让她脱离原生家庭,但是父母却不幸车祸身亡,给她留下了年仅6岁的弟弟,同时也给她一道命运的难题:是牺牲自我,靠做护士的微薄收入扶养弟弟长大,还是抛弃家庭,考研到北京迎接崭新的人生?在局外人眼中,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安然有扶养弟弟的义务,当她宣布不愿意养弟弟时,周围充斥着谩骂和指责的声音,她绝望痛苦地吼道:“我爸妈死了,所有人都觉得他是我的责任,明明做错事情的不是我,这个事情到底要怎么算?”


在父母去世后,姐姐对弟弟是否具有扶养的义务呢?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1075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具体来说,兄、姐若需要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需要满足3个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只有当父母死亡或者因疾病等无力抚养子女时,兄、姐可能需要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2)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弟、妹,兄、姐无须对其承担扶养义务。此外,如果弟、妹虽无独立生活能力但已经成年,兄、姐亦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兄、姐已成年且有负担能力。兄、姐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兄、姐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或有其他财产作为生活来源。如果其无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则不能认为其具有负担能力。


同时满足了以上这三个条件,兄、姐则需要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扶养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若拒绝扶养义务,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则会被依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在电影《我的姐姐》中,于理,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如果安然能够证明自己在承担扶养义务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则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