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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很多来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都会问到是否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或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后能否自动离婚。答案并非如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既不能自动解除,法院也不会仅仅因为分居满两年就判决离婚。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林(化名)诉被告小悦(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不准予小林与小悦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小林与小悦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目前两个小孩随小林及小林母亲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在北京经营快递生意,但自2018年小林回到临湘老家生活,小悦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小林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曾共同创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较为融洽。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分居导致的沟通不畅,现小悦有意挽回这段婚姻,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有效解决好两地分居的问题,双方的矛盾便可迎刃而解。

原告此次起诉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婚姻状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小林与小悦今后能够共同协商,处理好夫妻分居的问题,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营造幸福、温馨的家庭环境。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夫妻一方因分居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一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另一种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除了分居满两年之外,还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感情不和”。

现实中,造成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多种多样,并非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比如本案中小林与小悦的分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虽然分居已达两年,但并非是感情不和。小悦在本案中一直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希望挽回婚姻。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小林与小悦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小林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不论该分居是何种原因导致的。

【来源:临湘县人民法院-案件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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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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