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常识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经双方签字确认且经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能否随意要求变更?



一、案例简介


 陈某与汪某是夫妻,2017年10月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儿子汪某涵归女方抚养与监护,随女方生活。女方汪某在每个月16日前支付给女方儿子抚养费为4000元直至儿子满二十三周岁。男方可随时探视儿子”。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汪某自2017年12月起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汪某支付抚养费,汪某辩称其每月工资仅4109.68元,还需赡养年老体弱的母亲,每月给付40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其系因疏忽大意签订了显示公平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变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二、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陈某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汪某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汪某辩称因疏忽大意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离婚后,汪某的工作收入情况并未发生重大明显变化,赡养母亲亦不能成为其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故其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变更给付期限,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三、专业分析


1.已经签字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可以随意反悔?


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就发生效力,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无法定事由或者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什么情况属于法定变更事由呢?如,变更抚养费,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或者因子女升学、社会整体经济水平变化导致孩子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有特殊情况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2.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承担孩子的日常生活支出,能否要求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孩子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权利,当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日常生活支出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