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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其中法定继承十分好理解,就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来继承遗产,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相关内容今后会另行具体介绍,本文将和大家一同了解一下遗嘱继承。


首先关于遗嘱,指的就是过世的人在去世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做出的安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在实践中很多遗嘱会出现由于书写的不规范或对遗嘱有涂改情况而导致遗嘱无效。那么,遗嘱究竟要怎么写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司法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2021)吉0211民初660号

 

案情介绍:原告诉请法Y,要求确认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有效,遗产由原告继承。后经法Y审理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遗嘱,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且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判决认定该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简析】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Y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在本案中,案涉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等内容,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是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是不具有效力的。

 

案例2:(2021)川0722民初98号

 

案情介绍:原告诉请法Y确认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并判决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原告继承。后法Y审理发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各自享有房屋产权的50%,即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房屋的50%部分。故法Y最后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中,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产权50%的处分的部分,侵犯了被告的所有权,该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50%的处分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即:该遗嘱部分无效。


【简析】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嘱部分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这一个处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Y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因此,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产权部分进行处分是无效的。

 

案例3:(2018)京0105民初35226号

 

案情介绍:原告诉请法Y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将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额判由原告继承。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患有帕金森病,定向力和理解力非常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遗嘱库在制作遗嘱过程中,表示只是登记遗嘱,未对遗嘱效力进行认定,且录像内容是通过引导询问方式予以制作,程序严重违法,不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所涉遗嘱无效,所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后经法Y审理认定:一、被继承人受帕金森病影响,在口头语言表达方面确实存在吐字不清的情况,但在录制遗嘱过程中意识清醒,可以准确无误地回答提问,亦能清晰地陈述遗嘱意愿,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在相关病历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本院结合某协会出具的《遗嘱人精神状况测查申请结果报告》,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录像时的状况、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录像内容虽并非自行陈述。但被继承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表述自己遗产由原告继承的意思;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考虑到被继承人在身体不便的情况下仍到专门机构订立遗嘱之意愿,结合中华遗嘱库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实际,本院认定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简析】在本案中,虽然最终认定了被继承人的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核心关键的争议点:一是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两个问题也正是判断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Y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可知,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一方面,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414号

 

案情介绍:原告声称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继承立下了书面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现诉请法Y对该遗嘱效力进行确认。被告辩称,遗嘱没有给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三人保留必要份额,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视为无效。后经法Y审理认定:第三人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该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但是,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并不导致遗嘱无效,但处理遗产时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简析】根据最高人民法Y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通过本案所示情形结合该条款规定,我们可以得知,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若遗嘱人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分。


【小结】综篇所述,若想让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遗嘱人须具有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三)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五)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六)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