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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干货——调解离婚,在法律层面如何保障实现利益最大化?

(实战分享在法y调解离婚的过程)

婚姻家事纠纷,法g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在判决方面,没有绝对的裁判规则。

比如,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和旧的婚姻法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在我们经办的案例中,我们也为男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未满2周岁的孩子的抚养权。当然,我们能打破法g根据法律做做的“恒定”判决,是我们从案件事实出发的基础上,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和做好十分充分的证据准备,才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最大法宝。但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对这一方面先不展开阐述。

第二,调解离婚方面,法官也有极大的自主裁量空间。

何谓调解离婚? 在离婚诉讼纠纷中,既有法g判决离婚的方式,也有法院调解离婚的方式(当然,能够成功调解离婚,一般是代理律师从中周旋谈判的成果,法g 并不会做实质的调解工作)。

调解离婚,是指双方谈好了离婚的大方向和基本方案内容后我们再将调解方案提交法y审查,由法y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从法律层面实现各方谈好的离婚方案内容。因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若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则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离婚的方式,既避开了双方庭审时的“厮杀”环节,也避免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的过多消耗。以调解离婚的方式,即能好聚好散,又能快速圆满解决。

但是,在实践中,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和所有条款细节,是否都可以如当事人所想所愿,轻而易举地都可以体现在民事调解书中呢?

依据我们多年的离婚调解经验,调解协议要得到法y的全部认可,该环节是重中之重,也是最曲折的环节。

即,法g审查调解协议和确定民事调解书内容时,法g依然有自主裁量权,ta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个人的法律理解,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结果会经常出现,法官会不同意将双方谈好的条款内容写进民事调解书中。

我直接以我和梁聪亲办的一个离婚纠纷为例,分享下在法y离婚调解的曲折过程。

这是个去年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委托我们后,历经大半年时间,我们一方面指导客户搜集取证,为诉讼开庭做各种准备工作,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重点诉求,积极和对方的当事人沟通谈判,在今年7终于和对方谈判达成离婚方案

我们和对方敲定调解方案后,基于我们多年的离婚调解经验,我们深知必须要趁热打铁,因此当天加急联系调解员,次日则双方去法y接受调解。

但我们代理的环节,并不是止于此。

一件事要有始有终,是需要经过多个不同的环节努力的,而不是只解决了某个环节就行了。

调解谈好了大方向,不代表在细则层面就能落地了,不代表就能真正保障到客户的合法利益和达到我们客户的诉求了。

我们的重点是,将调解方案在法y 层面的最后的落地。

这个离婚纠纷,虽然在去法院之前我们已经成功谈好了基本的方案。但是,到达法院后,四方(双方当事人,我们律师,法g)还要从上午10点谈到下午2点,历经4个小时,我们才把谈判层面的方案,完全转化成法律层面的果实。

法y调解曲折的根本原因在于,绝大部分的从业人员都不是专业的离婚法律专家(虽然ta们也经历了很多的离婚纠纷)。

当地法y的离婚调解环节是,一般要调解员先把关好调解协议的条款内容再由调解员把调解协议提交给法g审查如果调解员没有把好关就很难对内交代。

一开始,本案的调解员和我们说,我们拟定的调解协议内容太复杂,没法提交给法g审查。我们直接代理当事人发言,与调解员据理力争,不依不饶向调解员传达ta认知之外的司法实践和法理,而不是局限在ta本人有限的认知上。

在我们专业沟通和坚定的态度下,耗时一个小时,调解员同意全部把我们写好的调解协议条款提交给法g审查,而不是按照ta们的法y调解模板条款来。

接着,因时间临近中午休息时间,法g表示要先午间休息,调解员让我们下午才联系法官。我们一听心想,调解肯定是要趁热打铁和避免夜长梦多,如果再拖到下午,说不定对方就不同意我们的方案了。我们当下赶紧说服调解员,让我们直接拨打y内线找法g沟通,让法g先不要休息,先审批我们已确定的调解协议内容结合我们的经验,我们是站在法g的角度,与法g沟通,争取说服了法g 同意先不午休,先给我们审批协议。

再接下来,是法g本人在我们的调解协议条款上百般挑毛病,各种不同意。g根据ta自己的法律理解,不愿意把保障我们当事人的条款写进去,原因是,无法约定得太详细和周全,可能会无法落实到执行,说ta们那边的法y和其它地方的法y不一样,g要求我们改条款才行(也相当于改了方案)

我们直接拿出几十份我们过往亲办的调解书内容把相似的条款拿给法g看,并和法g逐条逐项解释。

同时,我们跟法官强调说:调解是看法律的,而不是看法y的,而全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统一适用的,其它法y可以写的条款,当地法y也同样可以。

在我们强势且专业的沟通下,法g最后表示,ta要找庭长请示。最后,庭长也全部同意了我们的调解条款,一字未改,把我们约定好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全部出具和体现在民事调解书上。即,如果以后对方耍赖,我们可以直接凭着调解书向法y申请强制执行,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的最后,前面与我们接洽的三个调解员,都不约而同地对我们说:你们很厉害,我们一直以为你这份调解协议过不了法g的审批,但法g一个字都没改过,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同时,调解员也对我们当事人说,你请对了专业的律师。

y 工作人员对我们的赞誉,是对我们耗时4个小时据理力争的高度认可。而我们成功的最大关键之一是在于,我们过往几十份亲办的调解书内容(与本案相似的条款),也给了当地法g足够的信心。

因此,丰富的离婚纠纷办案经验,是我们说话和成功代理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