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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温淏岚原创:“假离婚”会被认为是假的离婚吗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或许都会听过这么一个词“假离婚”,那么什么是“假离婚”呢?是指过家家式离婚,或是伪造离婚证以“假离婚”再或是一方以虚构事实骗取配偶离婚的欺诈式假离婚呢?一般来说,以上几种从表意上理解都可以称之为“假离婚”,但是本篇章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一种在实践当中更为常见的“假离婚”形式,亦属于“虚假离婚”的一种,即为:夫妻二人均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对方发生了实质上的身份关系变动,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也称“虚假通谋婚姻”。


而如此大费周章的假离婚究竟出于何意呢?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显示,可以总结出“假离婚”一般出于以下三个动机之一:一是为了逃避债务问题,例如:计划一方作为法人代表成立独资企业而又担心最后家庭财产被执行,因而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等;二是为了追求征地拆迁补偿等补偿款项,例如:某些地方的拆迁政策规定当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拆迁补偿,因而就会有家庭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多取拆迁款项;三是为了追求某种资质,例如:购房资格、户籍问题等,这是亦造成假离婚的最大动机。


总的来说,“假离婚”案件之所以会越来越多,原因在于:一是双方希望能最大程度的争取到更多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利益多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二是我国办理离婚低成本,当事人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及金钱,只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协商一致即可,而感情破裂这一方面的认定本就十分的主观,双方一致确认感情破裂且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或是法院一般来说都会支持两人的请求,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通过后续的行为,我们又不难发现,两人离婚的真正原因不在于感情破裂,而是另有所谋,那么,这些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于“离婚”这一方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见,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虚假通谋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是应当如何处理虚假通谋离婚的问题,但是在结合民法典的有关条文,可以得知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虚假通谋的,那么会将该法律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但是由于离婚涉及到身份问题、人身关系等,具有特殊性,因此一般是不可以援引这一规定来直接认定虚假通谋离婚的效力问题的。


另外,关于虚假通谋离婚的效力问题,理论上与实践中存有一个“虚假通谋离婚是有效的”这一观点。理由是:


1.  虚假通谋离婚行为是通过合法程序解除的,但是在进行程序中是难以考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何的,如果强让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双方申请离婚时,审核两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可谓强人所难,也显然的不切实际。并且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对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审查离婚并颁发离婚证的条件是做出了相关规定的,也明确了形式审查主义的原则。因此,即便两人的离婚行为是通谋虚伪而成立的,但只要双方对于离婚合意、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做好了安排,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对二人颁发离婚证,有了离婚证便应认定离婚行为是有效的,即便是虚假通谋离婚。


2.  虚假通谋行为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离婚行为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便拥有了对世效力。另外,基于民法的“禁止反言”的这一基本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享有“信赖保护原则”。


3.  认定虚假通谋离婚具有法律效力相较于其他认定结果而言,更有效的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维系社会和谐。因为,好比如:若虚假通谋离婚可以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如若通过虚假离婚的一方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缔结了婚姻关系,而后虚假离婚的双方的离婚行为判定为无效或是被撤销了,那么重新缔结了婚姻的一方便存有两个婚姻关系,显然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原则,如此一来,只是将虚假通谋婚姻是否有效的简单问题复杂到解决两个并行的婚姻关系。因此,认定虚假通谋离婚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观点更为合理。


4.    虚假通谋离婚本质上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进行瞒骗,属于不诚信行为,而其目的根据上述动机分析我们亦可得知。而若当事人某一方想要让司法机关确认两人虚假通谋离婚行为无效或是可撤销,那么很大可能是由于两人离婚后的行为与一开始商量的方向产生了偏差,使其权益受损,因而希望通过确认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方式挽救其损失。但是如此一来,将会演变成司法机关要为两人的不诚信行为买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认定虚假通谋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对自身的决定、自己的行为负责。


正巧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虚假通谋离婚的纠纷中,一般都会采用“虚假通谋离婚是有效的”这一观点进行裁判。因此,如果仍有朋友想通过虚假通谋离婚的方式为整个“家庭”争取更大的权益的话,一定要谨慎、慎重考虑,因为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便此后声称两人办理时并非出于本意,而出于其他动机,也几乎没有可能使得这一离婚行为认定为无效或是可撤销,而且进行了虚假通谋离婚后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两人为了买房而假离婚,但是通过这一虚假通谋的离婚行为获得了相关利益后,一方不愿意复婚了,那么即便两人先前签订过复婚的协议书,法律也没有办法对此进行强制规制;甚至是在前述的情形下,两人进行复婚了,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再行复婚的,已经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就将转化为各自的婚前财产了,也就是说第一次“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配后的财产在复婚时均成为各自的婚前财产,如果未来两人感情真发生破裂要离婚的话,那么,这些财产就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