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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我是你的什么?”“你的是我的优x美啊”“这样我就可以把你捧在手心里”

天阶夜色凉如水,卧看牛郎织女星。转眼七夕,乞巧佳节。又到了恋人们你侬我侬的恩爱时刻,此时此刻恰如13年前的这段广告词一样,温暖甜蜜(撒的一手“狗粮”图片)然而,在红包鲜花漫天飞舞的浪漫时刻,作为一名理性的法院人,友情提示您,恋爱这本理不清的感情账,有些钱,一旦送出就不在~

2021年8月6日,牛年七夕前一个周,一对青年男女气冲冲地走进了荣成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男:你欠我那两万五啥时候还,这都分手多久了你准备拖到啥时候!

女:那钱不是你送我用的嘛,再说了,谈恋爱这两年,大小节日我没给你发红包么,你跟我要钱,我还想跟你要呢!

原来是一对劳燕分飞的分手情侣。案件的起因还要从4个月前说起。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原为情侣关系。2021年4月29日,姜某以经营二手车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其女友王某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2021年5月上旬向王某偿还本息。不久后,双方因故分手,眼看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在王某的几番催促下,姜某于6月12日偿还5000元,后双方矛盾激化,姜某将王某微信好友删除。王某无奈于近期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支付其2.5万元借款及利息。

由于案件较为清晰,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案件依规导入诉前调解环节,由法官高升指导调解员进行调解。

“镜头”拉回诉调对接中心,在调解员面前,双方各执一词,王某拿出了二人的聊天记录,证明着借款事实,而姜某也从银行打印出了一连串的“红包”支付流水单据。起初姜某并未承认双方的借款事实,但随着双方的对质以及证据的补充,姜某也默认了自己的借款行为,然而,姜某认为,其作为恋爱的参与者,自己在诸如“情人节”“女神节”“七夕节”等恋爱节点上也不乏发出“1314”“520”这样的大额“红包”,既然爱情不欢而散,他也想索回这部分“损失”,否则拒绝偿债。

在高升看来,本案的症结主要在于姜某向王某所发出“红包”如何定性,在感情破裂后是否可以追索?通过对姜某出具的银行流水信息的分析核对,高升发现,姜某向王某发送的“红包”中大多都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从常理分析,可以推断其目的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表示自己的关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应当属于无偿赠与行为。

通过认真细致地劝导以及结合案例的释法,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姜某当场转账2万元予王某,最终这场因爱而生的经济纠纷画上了和平的句点。

 

一石激浪·普法延伸

 

解除恋爱关系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钱款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涉及民间借贷问题。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比如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中描述为借款或者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可认定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解除恋爱关系后可要求对方予以归还。

二、涉及赠与问题。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赠送小礼物,在共同用餐或者游玩等活动中的开销,为了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金钱,比如“520、999、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即这类小额赠送,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涉及不当得利问题。因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无法实现共同生活或者无法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可认定为接收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本文来源于:荣成法院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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