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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以案说法|分手后,哪些财物我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在如今“自由恋爱”的时代,虽然说我们不能保证此刻相爱的伴侣将会是我们最终一同步入婚姻的对象,但是相信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此刻恋爱的过程一定是用心的、真心的。在恋爱期间,双方或多或少于不同的理由都会给彼此赠与物品或金钱等,然而当双方这段恋爱关系一旦结束后,我们常能在社交媒体上看见诸如此类的新闻:某男子记录下恋爱期间双方的每笔开销后要求女方返还一半的恋爱经费,或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车辆等。那么,在恋爱关系中所给付或赠与的财物里,有哪些是可以请求对方返还的呢?

 

司法案例

案号:(2021)鲁1122民初3191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件当事人:男方为本案原告,女方为本案被告,两人均未婚。


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1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20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多次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共计转账218830元。双方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原告承诺于2020年11月底向原告返还1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


被告辩称:本案是基于恋爱同居关系的赠与,双方一直同居至2020年10月份,后因原告结交其他女友,而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在同居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原告84206.08元,剩余钱款已全部用于同居生活期间的开支。因此,原告主张返还1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


1.    对于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大额财产的交付应当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婚约关系解除后,对于交付给对方的大额财产,应当酌情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未订立婚约,但本案系因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的纠纷,可比照婚约关系进行处理。


2.    原被告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除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5210元、521元系为表达爱意,小额转账款项700元、500元和房屋租赁费13500元外,每次交易数额较大,共计198399元,已经明显超出双方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范围。该款项系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属于双方为订立婚约或维持恋爱关系所发生的金钱或财产往来,在扣除被告返还的款项后,被告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3.    被告向原告母亲支付的20000元、向原告支付的63600元,被告共计已向原告返还83600元,尚有114799元未返还。结合双方之间的交往情况、双方家庭收入及款项支付情况,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57399.5元。

 

案件分析


1.   为什么在本案判决中,被告最终仍要返还原告部分钱款?


首先,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因素,所产生的经济往来是不能简单的完全依照普通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来看待的。但是,如果该款项数额较大,超过了日常生活、正常交往的合理限度,或是为了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如支付彩礼、聘金等,则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其次,对于附有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显然一方在赠与时,其真实意图是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通俗来说,这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彩礼,因此关于这一部分能否要求返还,应当如何要求返还,可以参考往期“给付彩礼后尚未登记结婚,能否请求返还彩礼”一文。


再者,超过日常生活、正常交往的必要限度主要指男女双方间多次、频繁的进行超过一千元的单笔转账(若当事人经济生活水平较高,那么可能认定超出必要限度的单笔转账金额为一万元及以上)。而在本案中,原告方之所以请求被告返还钱款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正是因为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多次、频繁的向被告方转账,且涉及的具体金额不小。


最后,建议大家在恋爱期间如果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往来,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果有需要,最好可以签订书面的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在转款时加以备注,最基本的也应当保留借款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而非赠与。

 

2.   恋爱关系中的哪些赠与行为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


一些小额的转账,亦或是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例如金额为“520”、“1314”等的红包,再或者是对方生日时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等,这些资金往来几乎都是在合理的限度内,且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这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是恋人之间的一般性赠与,是不属于需返还款项的范畴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以得知,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前可以随时反悔,但是一旦赠与行为发生后,物权已交付后,便不可请求撤销了。

 

3.   本案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数额较大,但是在恋爱关系结束前双方对赠与的财物进行了公证,那么当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人还有可能请求受赠与方返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以得知,虽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是一旦赠与关系双方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便无法撤销了,也就是说赠与人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已公证过的财物了。

 

4.   在结束恋爱关系后,想要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可以如何通过哪些诉讼路径提起诉请?


    如果想拿回在恋爱关系期间曾赠与对方的财物的话,可以通过婚约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任一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


1. 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需要证明财产的交付应当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就好比如本案中原告的做法;


2.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需要就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进行举证;


3. 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认为男女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产生金钱财物往来,以结婚为目的即为赠与所附的条件,若结婚目的期待落空,则要求对方返还赠与;


4.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属于目的赠与,在目的落空的情况下,被告继续持有所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将其返还给原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