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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怀疑成年子女非亲生,但其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此前,我们曾一同了解过“怀疑孩子非亲生,应当如何维权”这一问题,今天我们将进一步了解“怀疑孩子非亲生”所涉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鉴定孩子是否是亲生的,最好的方法那便是进行一次亲子鉴定,但是对于孩子而言,进行亲子鉴定这一行为可能会让其觉得其自尊心遭受到了伤害,从而不愿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成年子女由于其已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配合父母任一方进行亲子鉴定,如若成年子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其父母方能否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强制要求成年子女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或是直接推定认为子女与其并不存在亲子关系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结合重庆市某法院公开的一篇案例进行分析。

 

公开的案例案情大致为:甲与乙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丙。十多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协议离婚一年多以后,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房屋分摊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六年后,甲认为丙不是其亲生子女,以及双方系假结婚假离婚的侵权行为所致,甲故诉至法院,请求乙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前述的某房屋,并由乙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甲申请对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乙对该申请无异议,但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因此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申请对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甲主张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甲的主张成立。甲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甲的所有诉求都是基于甲与丙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的,但是两人并没有进行亲子鉴定,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两人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甲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丙进行亲子鉴定,但是丙不同意。然而由于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是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的。因此,无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推定认为甲与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法官“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判的依据。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因为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应该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那么便不宜适用推定了。

 

再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在离婚案件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这一特殊情形理论上与抚养权争执有一点点相似,因此在审理中可以参照该项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那么对于已成年的子女,更是无疑需要征求其意见了。

 

综上所述,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当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这一结论所得出的理由主要简单归结为三方面:

 

第一,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


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


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