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财产纠纷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金燕原创:丈夫承诺婚前房产一半份额赠与妻子,签了协议就是你的,想的美?



 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很多夫妻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会要求对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房产的一半或者全部份额归自己所有,但是只要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吗?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乔女士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先生婚前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6号楼1611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12月8日李先生书写《房屋产权协议书》,内容约定如下:立字人:李某某,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家庭幸福,安逸稳定,我李某某自愿将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妻子乔某某(房屋位于丰台区某小区16号楼1611号),这是我对妻子爱的表现,这也是对妻子一辈子的承诺,立字为据,永不反悔。后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乔女士要求房屋一半的产权,李笑声认为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系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对李先生婚前购买诉争房屋,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房屋产权协议书》,承诺将其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桥女士,后未变更产权登记,现要求撤销赠与,乔女士要求继续履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对于乔女士要求诉争房屋一半产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虽然名称为“协议”,但是仅有李先生将其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乔女士的内容,并无其他有关双方婚期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同时,该协议仅有李先生单方签字。故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应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

也就是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三、专业分析


(一)婚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另一方配偶通过协议约定其婚前个人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除了签订协议还有什么保障手段?


 答:第一,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第二,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将协议拿去公证也是一个保障手段。因为若该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被认定为赠与,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双方又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赠与人是可以反悔,要求撤销赠与的,一旦撤销赠与也就不复存在,此时受赠与人自然也就无法要求继续履行。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吗?是否会因为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就使整份协议归于无效?


 答: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分配制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就是说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分配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只是在财产协议中对婚前财产分配的约定一定要尽量考虑周全,规避好相关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