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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婚姻关系尚在,扶养义务不止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话,并且一方没有离婚意愿,那么即便另一方离婚意愿有多么的强烈,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还是很大可能是会判不离的。而这时候,由于一方离婚意愿十分的强烈,因此,其很大程度在第一次判决后便搬离共同住所,同时减少甚至避免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而不愿离婚的一方或出于种种原因,需要另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助,那么这时候该方能否强制要求另一方向其支付扶养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夫妻之间是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但是要求一方给付扶养费的前提是一方需要抚养且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这里面涉及到请求的一方需要具备“需要扶养”这一条件。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需要扶养”,什么情况又不属于“需要扶养”了呢?

 

 首先,我们可以先对比一下两个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的婚内扶养纠纷案例:

 

案例1:(2020)辽0202民初4871号

 

       案情概述:原被告双方均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8年3月起向原告支付扶养费每个月4000元。理由是2018年3月,因为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被被告和大儿媳赶出该房屋,原告又回到现住址居住至今。原告自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退休金月收入2300余元至2600元不等,2018年6月原告做过二次手术,动脉做了三个支架,还有心脏病、高血压、类风湿等疾病,现脑部有瘤,2018年6月手术后导致大小便失禁,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需要请人看护。但是原告每个月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原告生活费、保姆费及医疗费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对原告履行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系夫妻婚内扶养纠纷,被告关于扶养费的支付必须以被扶养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何支配其生活费用系其自主权利,其并未瘫痪,亦未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将较多部分的生活费用用于雇佣保姆由其自主决定,不能因其选择雇佣保姆而要求由被告为其负担高额的费用。双方均年岁已大,并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因两人矛盾较深,事实上已无法共同居住,扣除被告花销的符合本地一般租房价格的房租费用,本院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用500元为宜。另外,扶养费是用于因不足以维持生存状况而贴补的生活费用,故对原告起诉之前的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

 

案例2:(2020)鄂1126民初1605号

 

       案情概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就诊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2123.15元。理由是原被告婚后,被告不顾及原告的生活,经常找理由打骂原告,且被告在外务工,与第三者长期存在暧昧关系,原告稍有规劝,被告即打骂原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重大刺激。甚至是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拿钱给原告治疗,导致原告无人照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夫妻之间应互相扶养扶助,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侵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是否具有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其需要扶养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目前年龄为三十多岁,身体尚无残疾,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身患重大疾病或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需要被告扶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承担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情况下夫妻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是需要存在有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关于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类:


1.   身患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


2.   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3.   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等。

 

然而,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也有一个与此情形类似的案件,对于今后婚内扶养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亦提供了一定指导。该典型案例的案情大致为:原告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原告自己负担。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原告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被告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被告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原告便诉至法院称其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被告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最终,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原告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被告离家出走,使原告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原告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原告的收入,难以承担。故原告生活很困难,因此,被告应当付给原告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

 

这一典型案例之所以会入选到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主要是由于在实践生活中,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等时,一方离家不离婚或是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婚内扶养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愈来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便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也就是说:婚姻关系仍未被解除,需要扶养的扶养义务便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