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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离婚后,对方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如若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孕育了孩子,那么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后,孩子定是主要跟随一方生活,不是主要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便需要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人因为孩子并不跟在其身边生活,然后还要每月支出一笔抚养费,从而产生认为给予抚养费这一行为十分不划算的想法,再而就很可能不愿再给付抚养费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如何维权呢?

 

我们可以明确知道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履行给付,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代为未成年子女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后,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申请,另外人民法院又将会如何执行呢?下面我们将参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的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一案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先大概了解该案件的大致案情: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然后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处理、执行的呢?

 

第一,法院立案后便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某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来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查明彭某某当时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第三,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第四,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这一案件之所以会成为典型案例供以参考,是因为现如今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越来越多,典型案例的出现也是为了今后若出现类似案件的时候,申请人可以参考典型而申请,法院亦可参考以执行。另外这个案件里的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行为更为恶劣、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孩子的父母,那便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就前述案例来看,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故此,这便是本案件能成为典型案例之一的原因所在。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仍然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那么法院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办法有二

 

1. 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例如:烦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