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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后,婆婆将儿媳和两个孙女赶出家门!法院怎么判?

 儿子去世后,儿媳带着两孙女继续居住在儿子生前所住的院落里,婆婆却将儿媳和俩孙女拒之门外。

 

儿媳和孙女的居住权如何受保护?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28日,王某与刘某结婚,育有二女。婚后,王某与刘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为张某。2014年10月25日,刘某因病去世。

 

 王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9年8月12日,经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河南公共调解频道共同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

 

 1、张某有两处房产,其大儿子刘某华住一院,二儿媳王某和两个女儿住一院,张某从2019年9月份起先到大儿子刘某华处居住二个月,随后到二儿媳王某院居住二个月,以此类推。

 

 2、如果王某改嫁,房产归两孙女所有,王某没有经济支助婆婆义务,但有赡养义务。

 

 现王某未改嫁,王某及两女儿遭婆婆张某阻挡,不能在涉案院落居住,故诉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不得阻挡三原告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就涉案院落居住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现张某违反协议约定,辩称自己不认可该调解协议,阻挡原告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王某与张某系婆媳关系,双方共居同一院落,应互相尊敬、互相体谅、互相协助,和谐相处,共建和谐家园,法院对张某辩称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王某及两女儿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的义务,不得阻挡王某及两女儿在该院居住。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人——安阳县人民法院赵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直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本案中,在刘某死亡后,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纠纷不断,导致张某不让王某母女三人在家中居住。经张某所在居委会及河南公共频道共同调解,双方签订了居住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张某违反协议约定,阻挡原告母女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又对缓和家事矛盾、倡导和谐社会关系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民法典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以国家强制力对弱者利益进行事先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正义诉求。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对财产的充分利用。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享有排他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并且具有无偿性,与租赁权和借用权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其次,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目前,家庭成员关于房屋的纠纷丛生,而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则是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出卖房屋但保留其居住权,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了其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人由其子女继承,将之传于子孙的意愿。

本文来源于:中国普法、人民法院报、豫法阳光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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