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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追讨前儿媳97万购房款,能要回吗?

小夫妻婚后购房存在困难,双方父母为了子女过好小日子,解囊相助。当儿女婚姻遇到了问题,父母的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婆婆可以要求前儿媳返还购房款吗?

 

基本案情

 

小莉和小赵相识相恋步入婚姻,小夫妻俩并肩在苏州奋斗,积蓄不多,眼看儿子要出生了,就想着一起买套房,有个安稳的家。双方父母都想着支持子女一把,婆婆申某向小莉转账60万元,并备注了“房款”,之后每月向儿子转账约6600元帮助还贷。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小莉、小赵共同共有。

 

谁知儿子和儿媳的感情亮起了红灯,闹起离婚。申某实在想不通,盼着小夫妻好好过日子,结果花出的钱打了水漂,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97万余元。

 

对于申某的诉请,儿子小赵没有什么异议,并表示曾经写信对借款事宜予以确认。

 

小莉则认为,这97万余元属于赠与,双方并没有借贷合意,购房时双方父母都有资助,申某在微信聊天中也曾表示房款由其承担。现在自己和小赵感情破裂了,提出是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启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出具的信函不能证明案涉款项是借款。另根据申某提供的转账交易明细,其自2016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多次多笔向小赵转账,现仅提取部分对应房贷的款项主张借款,并要求小莉、小赵共同归还,也未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根据小莉提供的家庭微信群聊内容,申某称“还记得买房时我的要求吗,钱我们出,贷款我们还,要求是你们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可以看出买房的初心是其自愿为小莉、小赵购房并归还房贷,该出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对子女的关爱,是一种赠与行为。

 

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申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期,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系离婚纠纷引发的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

 

如本案申某在聊天记录中曾陈述,买房的钱由其来出,只希望子、媳能好好生活,可见当时其本意并非出借款项。此外,法院也注意到,买房时小莉的父亲也向其账户汇入了10万元,可见当时均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而共同伸出的援助之手。虽然现在小夫妻之间感情上出现了问题,但也不宜直接否定当时的赠与本意,而以借贷之名要求返还。

 

法官建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无论是对出资款还是房屋本身,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以赠与合同或借贷合同等书面形式保留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维护理性和谐的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本文来源:南通中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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