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聪律师团队接触过的大量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是常常会涉及到的,也是律师对当事人情况所必须要了解的。在财产分割时,每位当事人都绞尽脑汁希望多分财产,但是往往很多人都忽略了住房公积金这一块。
住房公积金到底要不要分割?回答是当然要!实际上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住房公积金经过日积月累后也是一笔较为可观的财富,同时随着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分割的规则也越来越明确、具体。
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什么呢?
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改变原有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形成的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总结来说,其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和福利性,属于职工工资的其中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然属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在婚姻中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至此,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只要住房公积金的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
既然住房公积金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可否主张分割?如何分割呢?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是可以主张分割的。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虽然是属于个人工资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国家福利性的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的特征,只能按照规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缴纳房租,不得用于其他的用途,且不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只定期存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在提取的情形上也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虽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具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1. 住房公积金已经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明确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使用这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具体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在离婚纠纷发生时都能够按照分割房产的相关规则直接主张分割;
2. 住房公积金未使用。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福利,在提取的条件上有具体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形并不是住房公积金法定的分割情形,因此虽然能够主张分割但是不能够以此为理由提取公积金,此时应该计算出一方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总额,通过折价的方式变成相应的现金补偿给对方。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割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1. 平时注意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在诉讼中要主张分割,就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由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为专有账户,非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无法查询,如果没有相应的账号便如同大海捞针,法院也很难批准调查令进行调查;
2. 无论是单位缴纳的部分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另一部分则是从个人的实际工资里扣除缴纳的,但是个人缴纳以后会连同单位缴纳的部分一起存到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因此这两部分都属于个人的收益,都能够主张分割;
3. 离婚不是法定的提取理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提取情形为以下: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因此离婚时主张分割也不够提现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够要求对方折价补偿。
4.住房公积金不可强制执行。很多当事人都会遇到离婚分割好财产后对方赖账不给的情形,但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管理、适用等做出的明确规定,使得具有特殊性质的住房公积金难以称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住房公积金是无法被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