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聪律师团队将处理过的大量婚姻家事纠纷中,抚养权问题一直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离婚后的夫妻即使已经形同陌路,但对孩子的牵挂是挥之不去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必然消除,子女仍然需要赡养父母,父母也仍然需要抚养子女。
抚养权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一项权利,同样也是一种义务。关于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家庭条件、孩子成长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去进行判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因素和条件往往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当原本适宜子女成长的环境、条件变得不再合适出现了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时,父或母就能够依法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让孩子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中成长。
案情
卫某和徐某于2011年起诉离婚,由于当时夫妻双方的儿子卫某某不满两周岁,仍然需要母亲给予照顾,且徐某当时有着更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法院判决卫某某由徐某进行抚养。
2017年底,卫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卫某认为离婚诉讼当时自己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且孩子尚幼,更适合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进行照顾,因此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但如今工作稳定并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且自己所在的城市的教育条件比卫某某现在生活居住的城市更好,徐某虽然有稳定的工作,但是工作繁忙,卫某某大多时间是由徐某的父母照顾的,为了卫某某更好地成长发展,希望能够将抚养权变更由自己抚养卫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目前的经济条件相当,并不存在经济条件悬殊的情况,虽然卫某所在城市教育条件相对更好一些,但是在卫某某长期跟随徐某生活的情况下卫某某已经习惯、适应了该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卫某某目前所就读的学校也离家较近,是当地较好的小学,所获得的教育条件并不差,而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卫某某也与母亲徐某和外祖父母建立起了稳定、深厚的情感。
从抚养权归属确定以来,徐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徐某虽然在上班时间将卫某某交给父母照顾,但是徐某在日常生活中也尽力抚养和花时间陪伴孩子,在孩子的成长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且徐某所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均能反映出卫某某如今生活在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之中。
变更抚养权意味着卫某某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都将发生巨变,一旦抚养权确认变更,卫某某需要离开生活多年的家庭,重新适应新的学校和生活环境,对卫某某的心理和发展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而卫某以经济好转为由变更抚养权,并未考虑卫某某生活适应力和心理健康等问题,未免过于草率和牵强。
最后,法院驳回了卫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其实无论是抚养权的归属还是抚养权的变更,法院在判定时通常是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学识品性、子女意愿等因素而后最终确定。抚养权不一项简单的权利,并非简单的平等分割就行,抚养权的相关问题一旦确定,就决定了子女未来的生活和发展条件,因此需要慎之又慎的考量。
那么什么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法定事由: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必定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而导致抚养能力的不足,为了子女的健康发展,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在离婚纠纷中夫妻矛盾往往已经激化,此时夫妻双方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将孩子带入了纠纷中,为了一时气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以达到报复的目的,忽略了孩子的利益,一旦达到目的,就对孩子不管不顾,此时,更爱护孩子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3.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经过《民法总则》的修改,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为自己的意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此时法院应该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此条为兜底条款,由于时间、经济的不断变化发展,家庭、社会现实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以上三条未必可以囊括所有需要变更的事由,当子女目前的生活环境确不适宜子女的生存发展,此时法官也可以根据自身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权衡是否需要进行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