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相信绝大多数父母辛苦劳碌大半辈子为的都是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往往是不分家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父母在未成年子女仍未成年的时候就花费大量的金钱为他们的孩子购置将来生活所需的财产。
一个家庭在和谐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出于对孩子的爱和种种考虑,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为未成年子女未来的生活提前做了打算。
但当夫妻感情不再和谐,闹上法院,两人必定锱铢必较,任何可能分割的财产都不会放过,此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或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和夫妻三人名下的这一房产的处理就显得十分的尴尬。
到底能不能分割?如何分割?根据丰富的执业经验,梁聪律师团队当然接触过不少这类型的案例,也从无数次法院的判决和团队的实务经验中总结了以下相关疑问的答案。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或者未成年子女、夫妻三人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将此财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一人的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可以看出不动产产权证书是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的证明,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相当于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赠与财产的过户手续,应视为夫妻双方将房屋赠与了未成年子女,则该房产的性质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2.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夫妻三人的名下。若房产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所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权利人的认定是以登记为原则,则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三人名下的房产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共有。
认清了财产性质以后,分割是否就是机械地根据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呢?登记于未成年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呢?
回答是当然可以!不过具有前提条件。
在实际生活中,购买房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夫妻双方往往会有多方面的考虑,在各种购买方政策和社会复杂的状况下会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非是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司法审判实务中就无法仅仅以《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去机械地进行判断,而会更灵活的将此类案件处理的突破点放在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法院会根据什么因素来判定购买房产当时的意思表示呢?根据梁聪律师团队办理过的相关真实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参考:
1. 购买房产当时的真实情况。由于各地的购房政策都有所不同,法院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所购房产的当地购房政策进行考虑以判断夫妻购买房产时是为了赠与未成年子女还是为了规避相关政策限制;
2. 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若要认定夫妻双方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事前夫妻双方必定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仅仅是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不同意赠与,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难以成立;
3. 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若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富裕,均有能力分别或共同出资购买另外的房产,则该房产在无证明非赠与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传统的家庭和社会观念来看视为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具有合理性;
4. 是否夫妻双方唯一的房产。若赠与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长期居住,夫妻的经济条件又难以负担多余的房产的情况下,若没有多余的证据进行佐证,此时考虑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条件则不够充分。
由于这类型的案件涉及房产,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在政策和社会制度,因此法院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以不同的因素进行考虑,最终决定分割的方式。
那么,这种类型的案件到底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产的性质的不同,考虑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1.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的分割方式。此时法院会根据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若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主张该房产并非赠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出示证明非赠与或者为一方单方面赠与的证据,若举证不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应视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若有事先的协议书或者相关的微信、短信记录能够表明双方购买房产时并非意图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因素考虑,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平均分割。
2. 登记在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的分割方式。此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的权利人共同共有该套房屋,但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出资和还贷的能力,法院可以相对调整未成年子女所占的份额,而夫妻共同共有的份额可以予以平均分割。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做打算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但若并非出于赠与而将财产权利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很容易产生误会,因此避免日后增加财产分割的难度,在真实意思表示非赠与的情况下还是得事先写好相关的协议,保留好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