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聪律师团队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股权分割请求开始出现在离婚纠纷中,同时也证明了一个事实,股权已经成为了新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并不能只是简单的分割,要兼顾《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起来也更复杂琐碎。
公司的股权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一个难点,无股不富的时代不仅仅是手握几只股票那么简单,公司股权份额、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独资企业出资份额等分割都是离婚纠纷中面临的新难题。简单的股权关系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则只能告知另行起诉。
不管是何种财产,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时,首要问题是先弄清楚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则会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 股权的取得时间;
2. 购买股权的出资方式,是其中一方出资还是夫妻共同出资;
3. 对于股权的权属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
4. 双方根据各自主张提供的证据;
经过梁聪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总结,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有:
1. 夫妻一方利用婚前个人财产在购买且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股权;
2. 婚后继承或者受赠与,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一方所有的股权;
3.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未以任何形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4. 夫妻双方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股权;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
1.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者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
2. 婚后因继承或者受赠与并未明确约定为其中一方的股权;
3. 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
股权实际上并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很多时候股权背后的股东本身所能给公司带来的利益价值比股权本身还高,特别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经营离不开股东的时间、精力的投入,由此看出股权的利益包括了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也因此决定了股权分割的复杂性,并不能够只在夫妻之间进行简单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考虑分割的问题:
1. 符合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原则。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转让有着明确的规定进行限制,离婚时股权若只是仅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进行分割,逾越了《公司法》中的限制条件则会侵害到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和其他股东包括优先购买权在内的其他权益,显然不合理。因此不管在股权分割时,不管是法院的判决还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处理办法都得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2. 协商一致原则。在一段法律关系变得愈来愈复杂的情况下,协商一致是最好的选择,双方根据自身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商议出来的结果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又能够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根据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都可以被认可,也省去了诉讼的成本。
那么在离婚时遇到股权纠纷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在实践中,梁聪律师团队认为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流程展开:
1. 先确定对方是否占有股权,占有股权多少份额。查询对方是否占有公司股权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天眼查”、“启信宝”等软件根据对方姓名查询,但是这种办法查询的结果会有重名的现象出现,不够准确。更好的办法是在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工商局进行准确的查询,掌握对方是否占有公司股权后就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核查对方占有股权的份额;
2. 确认对方的股权份额后,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继承或受赠与股权时并未明确说明为对方一人所有的合同或者信息、聊天记录,也可以找到赠与人与其商量证明赠与的股权并非仅对方一人所有。若股权为婚后购买,可以收集对方的支出记录,证明股权系对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该财产所购买;
3. 先和对方对股权的归属、股权的转让、转让的份额、转让的价格、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平等协商的情况下既能够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同时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较好处理;
4. 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由法院对股权问题进行判决。
实际上,公司股权分割的处理和证据收集远没有那么简单,涉及事项越多,证据的收集也繁杂。现实生活中股权的价值并不低,在面临股权分割的问题时更应该委托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指导。无论是协商还是诉讼,一位专业律师能够给予的帮助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