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它不仅是情感的断裂,还需要去解决处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抚养权抚养费等事情;这些都需要公平的解决,如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在梁聪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历中,就不乏如此或正面或反面的案例;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个反面的案例。
案例中的男女方是曾经的夫妻关系,离婚时候签订了相应的离婚协议后,后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女方以男方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男方和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如一方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获得对方所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份额。
女方认为婚前自己对男方的公司投资以及经营状况只是有所耳闻,并不清楚公司投资项目和盈亏情况,认为男方也未进行披露;另外,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认为男方通过公司的更名转移财产;以及自认为男方未对自己进行披露存款情况,存在大额的银行流水。
男方认为离婚协议是实际情况之反映,双方已就共同财产进行了以彼此认可的方式分割;且并非如女方所言,其存在对女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其希望可以通过答辩应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男方便找到我团队,进行委托。
很快,通过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女方诉称的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事实;而事实上是男方在双方协议离婚到正式离婚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咨询律师,也没有请律师,但是女方早早就做了各种周全的准备,妄图采用策略达到让男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到底是什么样的策略可以达到如此目的呢?
策略分两步走:
第一步:女方先提前单方准备好一份没有约定其它财产,只约定了房产分割的,并且设置有陷阱条款的离婚协议书,通过吵、闹、哭和欺诈的手段,迫使男方签下该离婚协议书,从而实现了占有夫妻全部房产的目的;
第二步:女方等到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生效,完全确定了两套房产全部归女方自己所有之后,女方再通过以欺诈的手段诱导男方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另行起诉,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并把这些资产视为男方隐匿起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企图达到让男方分不到财产只承担债务的目的。
我们不难可以分析得出,女方手中稳握一张“王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如一方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获得对方所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份额。如果不能推翻女方所认为的男方存在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事实,男方极有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也就意味着男方被认定的“隐藏、虚报、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将由女方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全部份额,也就相当于男方“净身出户”的同时,还需要背负起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无疑,按照如此思路下去,男方可能会因为这场诉讼而“倾家荡产、负债累累”。
作为男方的委托律师,我们当然不愿意让这样的情况出现,只是因为男方在被起诉后才找到我们进行委托,我们丧失了最佳的介入时机;我团队也就无法在签订离婚协议的阶段实施预防甚至是反制的措施,这是比较可惜的一点,这一点也导致了男方在诉讼阶段的被动地位。在男方委托之初,我们也就这个问题提醒了男方,尽管我们是专业做离婚案件的,但是由于他委托的时机相对较晚,而女方却提前委托律师做了很多准备,即便我们全力以赴地替他争取他应得的利益以及尽可能地把案件的事实呈现给法院,这个案件也有很大的败诉风险。但是,有些事情如果是你无法接受的,不管最终的结果怎么样,我们还是要去努力的。
我们介入之后,全面梳理案情,快速得出案件的焦点是我团队是否能够推翻女方律师主张的男方存在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和动机。
我们一方面梳理案情,让男方配合补充证据;一方面通过系统的法律文书,还原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揭露签署离婚协议背后的陷阱,全方位论述男方并无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女方提出诉讼的每一项的事实与理由都进行系统的反驳。
最后,法院全面支持我方的主张,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本案的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由女方一人负责;得益于我们的努力和当事人后期的积极配合,最后该案件以我方的全面胜诉结束。
对于此类的“虚假诉讼"的行为;最为重要的就是预防、举证、系统的专业论述。
第一,预防;也就是说在签订离婚协议的阶段,要保证协议的格式规范,以及注意协议的内容。对于一般人甚至不是专业做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说,很难制作出一份比较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难以被推翻的协议,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一份规范的离婚协议在不仅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事”,还可以规范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和承担。往往,一份规范的离婚协议是对男女双方一种保障。
第二,举证;事实胜于雄辩,需要对对方所主张的并非真实的事实进行举证、抗辩;意味着需要收集好具有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耐心、细心的收集,还需要保证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是很重要的,它决定了证据是否可以被“派上用场”,是否可以为案件“力挽狂澜”,是证据基础而又及其重要的属性。
第三,系统的专业论述(证据不足,文书来补);也就是说,需要对证据加以系统的专业陈述,一份干瘪生冷的证据是不会“自己讲话”的,需要使用者对证据加以系统的专业论述才能让证据发挥其价值。作为一名专业的的律师,需要通过专业系统的论述在法庭上让法官相信以及采纳你所呈现的观点,来达到抗辩对方的效果。一份证据系统的专业论述不仅可以成就案件本身(胜诉),而且也可以成就律师(体现其专业素养)。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诉讼来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用于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艺术”;但是偏偏会有很多人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幌子,去做一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若是被侵犯的一方,更是应当用法律这把武器打击其他利用法律侵犯权利的行为。
正如安提戈涅所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