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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婚前财产的收益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得,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和认定结果不一。但究其根本,判断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需要区分该收益的性质是属于孳息、还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性收益,以及考虑另一方是否有对该收益所得作出贡献如参与经营管理、维护保养,付出时间金钱等。但对于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的理解,大家经常难以区分。

 

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收益所得归属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以上三项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做如下提炼综合理解:


1.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如婚后接受的只赠与个人的财产。


2.收益指的是个人财产正向价值的增加,其个人财产原物仍然应当是个人财产。当夫妻一方用属于个人财产的存款购买了其他有形物体,如房屋、汽车等,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使命就是用于交换其他相等价的物品,故这仅是原物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等价物的来源依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摘自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195页)举例理解: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因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该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属于一方的个人补偿和财产,即使是用该笔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婚后房产或其他财物包括证券基金等,原物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是属于投资性的添置购置行为,除原物外,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收益具体种类区分:


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包括动产或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没有原物就没有孳息,原物归属于所有权人,因此孳息也应当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理论,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只指自然形成之成果,比如是指果树结果、动物下崽等;法定孳息,主要是指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比如是指借款关系产生的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等。


延伸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经出租后的租金所得,究竟是属于法定孳息,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经营所得?


答: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出租所得,基于原物而产生的收益所得,没有经过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应该认为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比较适宜;而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的出租行为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比如修缮、保养等,出租行为属于经营性行为,因此租金所得属于夫妻双方的经营收入,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房屋出租事实(租赁信息发布、房屋打理、租金收取等)全程由产权方一人跟进,另一方无任何参与行为,此时,该租金收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种裁判规则则属于推定原则,先直接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的则应举证证明。


自然增值:是指物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通货膨胀等其他市场因素导致其价值上涨,其价值的变动与市场行情规律息息相关,价值增长属于非人为介入的增值。比如,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若无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添置的部分,房屋纯粹因市场行情变化而自然增值的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投资收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举例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该如何认定呢?有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按照前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买入的股票,若婚后没有积极投入管理,纯粹因市场行情情况良好而导致价值上涨的,此情况下升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婚后是有投入积极管理,如有多次进行买入卖出等操作的,则属于是投资性行为,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体而言,具体如何区分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主要综合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该收益所得是基于原物的孳息、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所得,前两者原则上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另外,根据以上介绍的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存在可左可右等不同观点情况时,建议咨询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最好避免万金油律师,以免因小失大。